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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3_/2017-1020004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0-07-27 16:23:00 文  号:楚政通〔2010〕51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7-14 16:32:26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楚雄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OO 七月十四日

楚雄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

2009年—2011年)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99号)规定,按照我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积极有序推进全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 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州城乡居民。

1)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2009年,将现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濒临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21.5万。

2)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8万。

3)进一步巩固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新农合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到2011年,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3%以上。

2.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合补助。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根据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个人缴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2009年启动实施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万元左右。从2011年起,力争使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逐步达到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11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万元以上,达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以上。

3)提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09年,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包干报销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比2008年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保持在60%左右。2011年,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60%左右。

4)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2009年,在全州推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2011年,全州新农合门诊县级统筹工作进一步巩固完善。

3. 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2007年已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州级统筹的基础上,2010年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州级统筹,建立单位缴费费率浮动调整机制和州级统筹考核奖励机制。

2)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各类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3)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4.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在禄丰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为辅,便民、利民的城乡医疗救助服务体系,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

2)在现有病种限制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慢、特、大病,以及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过大,给生活造成较大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3)在取消起付线的基础上,按每年20%的速度逐步提高救助封顶线,使困难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4)继续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参保、参合工作,使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5.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理顺新农合管理体制,改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条件,为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各县市按照州编委文件落实县、乡新农合机构、编制,配齐工作人员。州、县财政部门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决定认真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开展工作的正常运转。

2)健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州、县、乡、社区、行政村五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继续推进以金保工程为核心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2009年完成对全州两定机构医保结算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管理制度,实施社会保障卡发行(换发)工作和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一卡通工程。2009年对城镇居民发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2010年对城镇职工发行(换发)社会保障卡,在2002年医保信息系统全州联网结算的基础上,启动参保人员省内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工作,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健全完善新农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操作办法,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3)创新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研究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一网通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进一步完善新农合 门诊费用总额预付包干制、住院分类分段床日包干制,有效控制医药费用。

6.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机制。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机制进一步解决城镇各类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继续抓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管理。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人群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7.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8. 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保障机制,推动药品生产和流通,发展集中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省的基本药物目录和指导价格,全州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计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外)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集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州、县按照省的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销售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制定和落实财政对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政策,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确保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9. 按照云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自 2010 1 1 起启动采购使用基本药物。

10. 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覆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和支付报销全过程的信息监测网络管理系统,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抽验,加强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制定监测指标体系,采取统计分析和调查的方式,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积极探索开展基本药物经济学评价,对基本药物在生产、流通、使用中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信息进行收集、评价,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11.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争取将我州符合国家和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的10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 21个中心乡镇卫生院、82个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3年建设规划。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 县中医院 中心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200998号)规定,制定、补充、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到2011年,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每个县至少有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2—3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全州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使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形成资源互补、布局合理的格局,方便群众就医。

2)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修改、完善我州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到2011年,积极争取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继续加大州、县市投入,逐步完善我州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3)充分利用各种医疗卫生资源,逐步构建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立医院资源情况调研,对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12.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并实施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规划和招聘执业医生计划。加 强全科 医师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力度。实施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争取使我州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

2)增加基层卫生人员队伍数量,足额补齐乡镇卫生院编制缺额人员数量。按有关规定配齐县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切实解决医护人员紧缺问题。卫生人员编制适当向边远山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医疗资源需求的乡镇卫生院倾斜。

3)改善基层卫生人员生活条件,稳定卫生人员队伍。按照填平补齐、经济实用的原则,建设乡镇卫生院职工经济适用房,使每户职工拥有一套基本配套设有卫生间、厨房的周转廉租房,调动基层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卫生队伍。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使我州在职在岗的乡村医生全部接受培训。定期培训乡镇卫生院内儿、外妇、麻醉、医技等专业骨 医师;定向为边远民族地区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增强边远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镇和社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5)完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基层。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工资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卫生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工作。对志愿到边远、民族、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由政府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公立医院退休专家、专业医师到私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工作,缓解私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紧缺问题。

6)完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度。完善和落实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市医院制度;继续实施 万名 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县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城市医师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1年的制度。

7)根据省级规划,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并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8)进一步完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发挥远程会诊体系的作用,开展远程教育,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13.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改革乡镇卫生院补偿机制。政府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2)完善村卫生所医务人员补偿机制。乡村医生报酬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政府补助渠道获得,政府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补助纳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计算,并逐步提高政府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14. 转变基层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转变服务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方式,以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为导向,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巡回医疗,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服务水平。优化配置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病人流向趋于合理,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方便群众就医。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度、全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州、县医院双向转诊和委托管理机制。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规范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依托,逐步建立以居民健康电子档案为基础的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通互联、信息共享、使用便捷、利于监管的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施规范的管理模式。到2011年,城镇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60%以上,农村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30%以上。

2)实施重点人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婴幼儿保健服务。为036个月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3年至少随访8次,管理率达80%以上;对每名028天的新生儿家庭访视1次,访视率达85%以上。

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对0—6岁儿童建卡建证,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接种率达85%以上。

开展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为每名孕产妇孕期至少提供5次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管理率达85%以上。

开展老年人健康指导服务。对行政区域内6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每年进行1次健康管理,管理率达50%以上。

开展慢性病患者健康指导管理服务。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提供防治和健康服务指导,对确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每年随访4次,管理率达30%以上;每季度至少对糖尿病患者测指血1次,对其进行健康评估和病情监测,管理率达30%以上。

对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同时进行病情评估和督导服药,管理率达60%以上。

3)增强传染病防控能力。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及时登记并报告行政区域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为患者提供健康指导及治疗管理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报告,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可疑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

4)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材料,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主题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明确每年的具体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利用电视和其他媒体加大对健康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16.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开展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工作,全程接种率达85%以上;按省级安排的任务数,完成 35岁至 59岁的农村妇女乳腺癌早期检查试点工作任务;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巩固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光明·微笑工程,按省的要求,实施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免费康复手术工作。

2)继续推进农村环境卫生建设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到2011年底,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以上;建设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质量和卫生防疫效果。

17.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编制、完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对设施条件重点加以改善;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对鼠疫、霍乱、肝炎、结核病、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血吸虫病和疟疾等传染病的防控。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18. 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全额预算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从2010年起,财政对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

(五)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9. 研究制定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有关政策。编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省的相关指导意见,确定各级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等。

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多元办医格局。鼓励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的民营医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院建设。研究制定民营医院在土地、税收、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考评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的同等待遇或优惠政策,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   

20. 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按照省卫生厅公立医院改革要求,并借鉴其他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经验,逐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按照省的规定和经验,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和执业方式。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实施一本通就医管理模式,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方便群众就医。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21. 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做好调研和费用测算,按照省的政策要求和工作方案,制定我州的具体实施方案,适时推进我州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州各项医药卫生改革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州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提出贯彻意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积极组织推进本县市各项重点改革,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健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各项重大医改任务。要加强医药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整合有关部门医药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全州医药卫生信息共享。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建设为着力点,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并网互联和医疗信息网医保信息网并网互联等技术方案,并研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一网通试点工作。

(三)加强财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及时安排医改保障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媒体和有效手段,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政策的宣传,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认真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一些改革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改革目标任务逐条进行分解,确定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助落实单位,将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年度计划、分解到单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