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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7_/2017-1024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9-03-26 09:19:00 文  号:楚政通〔2008〕83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12-28 15:56:21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楚政通〔200883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己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州各县市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创新管理养护机制、落实管理养护主体及其职责、建立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来源渠道、加快养护市场化进程为重点,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州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全州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领导,平稳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发改委、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地税、交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交通局,由州交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国家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日常工作。

2. 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各县市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改革工作中的有关意见或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督促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3. 检查考核各县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依据本改革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并报州管理养护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专用公路的使用单位是专用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审核并转报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和考核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十二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对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负总责,同时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招标、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工作。指导乡镇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具体管理养护及路产路权的保护,并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做好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和劳动力投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由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补助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其中:80%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实行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20%主要用于日常小修保养;不足部分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解决。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也应当逐步增加,为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州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修复等专项工程。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等专项工程。

第十九条 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州发改委、财政、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加强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按有关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省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由州、县市两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及时直接拨至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养护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交通厅直拨至州交通局,州交通局根据养护工程计划和进度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章 管养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际,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岗,重新核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具体测算标准,由州、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编委制定的标准由交通、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请州、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升格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养护管理人员编制可参照《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精神,按农村公路总里程每100公里1—2人配置,不增加编制,在现有编制人员内调节,其费用全部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其内部机构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工程技术统计室。

第二十五条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人员在乡镇现有编制人员内调节配置2—3人,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务工作接受县交通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行政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其具体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 技术政策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工程、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实施。沥青(水泥)路修补等小型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和部分乡道的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养护。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按《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州交通局成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交通局组织养护大中修工程招投标结果报州交通局核备,小修保养招投标结果报县市交通局核备。

第二十九条 凡实行招投标的大中修和较大或较复杂的水毁修复工程有条件的实行第三方监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签订农村公路养护承包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养护大中修或水毁修复工程的合同格式及内容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规定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甲乙双方全称、工程地点、甲乙双方责任、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细节内容详见范本。

第三十二条 小修保养的合同格式及内容参考范本,增加路况质量评定等主要日常养护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路线名称、甲乙双方全称、养护投资、甲乙双方责任、路况等级要求、技术规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不论是小修保养、大中修、水毁修复还是改善工程,都必须实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能结算工程价款。

第三十四条 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大中修和日常养护工程按上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执行,弹石路面采用《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

第三十五条 为便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成本核算和管理考核、计量支付、上报计划等,县道公路养护执行《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乡村公路参照执行该定额,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参照交通部颁布的预算定额、施工定额执行。

第六章 技术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州交通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县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村道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二)县市交通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县道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三)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对行政区域内的县道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十七条 中修工程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计,由县市交通局审批;大修、改善工程和较复杂的水毁修复工程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州交通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改善工程的交工验收由县市交通局或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改善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1年;责任期满后,由设计审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改善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G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七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依法查处各种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 为规范路政管理工作,县市路政管理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统一着装,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胸徽,并持有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第四十五条 县市公路管理机构重点对县道进行路政管理、并协助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章 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十七条 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路政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学习制度和水毁防抢预案等。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过程中,按国办发〔200549号、云政办发〔2007172号,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本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养护工作中,凡参与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公路两侧绿化,不乱倒废土废料,不污染环境,注重路容路貌。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交通局在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中,要详细收集各个工作环节的数据和文字资料,并按照要求按时向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总结。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