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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6_/2017-102400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8-12-22 14:31:00 文  号:楚政通〔2008〕66号
标 题:
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10-13 16:40:56

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86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十月十三日

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124号)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充分调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重农抓粮的积极性,深入落实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新的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我州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我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局。

二、考核机构

成立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州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联系农业的副秘书长兼任,副组长由州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局,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树荣同志兼任。

三、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考核内容

1. 粮食种植面积、单产、总产量。正常年景下粮食播种面积、单产、总产量比上年的增减情况。实际完成数以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数为准。

2. 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各种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补贴的兑付率,是否按时按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的对象、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政策要求。

(二)对州级部门的考核

1.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全州粮食生产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等工作情况。

2. 州发改委。制定粮食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协调、争取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重大项目和资金等工作情况。

3. 州财政局。协调、争取、安排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重大项目和资金,安排好对农民各种补贴资金,确保真正补到种粮农民等工作情况。

4. 州农业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确保全州粮食稳定发展等工作情况。

5. 州统计局。做好粮食种植面积、单产、粮食总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提供粮食生产考核的有关数据等工作情况。

6. 州粮食局。履行粮食流通管理职责,依法管理、监督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优质粮生产基地,提高粮食生产效益等工作情况。

四、考核指标

以粮食总产量增长为考核重点,按照体现公平、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置粮食总产量增长、粮食播种面积增长和粮食单产增长3项考核指标。以上3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20%20%,在对粮食总产量增长指标的考核中,增量和增幅权重各为30%

五、评分方式

各项考核指标分别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并分别设置基础分。粮食产量、播种面积和单产与上年持平分别得60分为基础分,比上年增长按照增量和增幅分别加分;比上年减少该项考核指标不得分。

六、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按照本考核办法,对本县、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填报楚雄州粮食生产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县、市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州级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根据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评,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及楚雄州粮食生产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对各县、市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七、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的考核。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分别设一等奖1名,奖励4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3名,每名奖励2万元。经考核不合格和对投入减少、工作不力、没有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而粮食大幅减产或出现严重粮食安全问题的县、市,将按照州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由州考核领导小组另行制定,下同)。

(二)对州级相关部门的考核。由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履行及大多数县、市粮食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各奖励3万元。不合格的,将按照州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三)奖励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根据考核结果,奖励资金由州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及州级相关部门。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州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八、考核时间

每年11—1231日为1个考核期,每年考核1次,兑现奖惩。

九、其他

本办法从2008年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