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通〔2008〕82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
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充分调动州直单位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防止出现多收乱罚、应收不收、该罚不罚和征多征少一个样、管好管差一个样等现象,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良性互动机制,确保州级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州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的州级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不含一次性产权转让所得)等非税收入。
第四条 州级非税收入管理实行“目标计划,超奖短扣,绩效考核”的激励考核机制。
年初,由州人民政府下达征收计划。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根据各执收单位前3年的征缴情况、政策变化情况和所掌握的征管数据信息,按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收入数下达(政策性因素和一次性收入因素剔除)。
征收计划纳入州人民政府对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完不成年度征收计划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说明,对无政策性减收和基数变化,又完不成征收计划的单位,由州人民政府对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财政部门相应扣减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五条 州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考核激励机制。根据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激励。
纳入本办法“政府性基金”考核的项目是:土地出让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育林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纳入本办法“专项收入”考核激励的项目是:水资源费、排污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纳入本办法“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进行考核激励。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的激励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给予一次性征收工作奖励。
(二)其他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1. 征收工作奖励。凡由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单位直接征收,年度计划内的,按以下比例给予征收工作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按5‰给予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按4‰给予奖励。
征收计划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3‰给予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
超额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超额完成部分按1.5%给予超收工作奖励。
2. 代征手续费。本部门或本部门所属单位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需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的,可计提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州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3. 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标准
(1)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代征手续费标准的,按明确的标准计提。如代征手续费标准设有上、下限的,原则上对征收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项目按下限标准执行,对征收数额较小的项目按上限标准执行。
(2)上级没有明确规定代征手续费标准的,由州财政局根据征收工作难易程度和收入大小等因素核定。
4. 对完不成年度征收计划任务的,按完不成计划的数额,相应扣减部门下年专项预算安排。
第七条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激励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15%以上的,其超额完成部分,事业单位100%奖励给单位,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60%奖励给单位。
(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15%以上的,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事业单位100%奖励给单位(即政府不进行统筹),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60%奖励给单位(即政府统筹比例降低为40%)。
完不成年度征收计划的,按完不成计划的数额,相应扣减部门下年专项预算安排。
第八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征收计划的单位实行征管质量绩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使用挂钩。
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其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执收部门征收成本、设备、宣传、业务管理性支出。用于个人奖励的支出,人均不得超过2,000元。
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执收部门征收成本、设备、宣传、业务管理性支出。用于个人奖励的支出,人均不得超过1500元。
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征收工作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不进行奖励。
第九条 征管质量绩效考核内容:
(一)执行政策的严肃性。主要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收费、罚款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时限征收和征管等规定。
(二)减免审批率。主要考核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缓征、减征和免征。
(三)票据按期核销率。主要考核是否按照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四)依法征缴率。当年依法征缴率=当年实际入库数/依法测定的当年应征数×100%。
(五)按期缴交率。当期缴交率=当期实际缴交数/当期票据填开数×100%。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工作奖励。
(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二)转移、截留、滞压、挪用、坐支非税收入;
(三)违反规定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州本级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绩效考评由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当年考核结果应于次年3月底前通报。
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加强征收管理基础信息的采集,细化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考核的水平,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缴率。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奖励和代征手续费可列支的在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中列支,不能列支的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奖励,由财政预算安排;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和征收工作奖励,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执行非税收入统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奖励制度。年内发生征收计划调减、统筹减免的单位,也不得执行有关征收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罚没收入不下达分户征收计划,不纳入考核,但对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无乱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奖励,由单位用于相关工作支出。
第十五条 凡有违反财经纪律,人为调控收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扣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