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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003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2-12-07 15:26:00 文  号:楚政通〔2012〕3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配套文件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2-04-29 15:36:15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6个文件已经2012年3月17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1月18日印发实施。经州人民政府决定,上述7个文件作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配套文件,现统一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此前印发实施的有关文件与本次印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次印发的为准。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决策程序,避免决策失误,规范州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推进州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按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州长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秘书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州长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州人民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努力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全州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审定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酝酿全州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

(五)讨论决定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七)讨论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代表议案及政协重要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州委决定,研究决定需由州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确定的需要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项目;

(二)《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确定的需要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审批、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需要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办法》确定的需要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确定的需要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四)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第十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召开州人民政府全会、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办公会,有关程序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州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半数通过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一般由有关负责人汇报、介绍情况,各领导班子成员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和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除特殊情况外,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政府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九条 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仍由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跟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对重大项目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按照程序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州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效率,根据“三重一大”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政发〔2007〕63号)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对我州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涉及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开发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和核准,在审批和核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由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每年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投入方式建设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时限为90日;实行核准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时限为60日。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责任制。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规范程序、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并将责任落实到有关分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做到流程通畅、办理高效、服务优质。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和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定期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依法对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和督查。

第九条 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水保)、工信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规定,在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项目前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

第十条 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的各项服务工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审批手续,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保证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

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涉及林木砍伐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政府负责州内重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电力、水务、交通、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州内重大投资项目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大件设备运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为州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 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州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并做好节能评估及审查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主动提前介入相应事项的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有关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前期工作的审批、核准环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有关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应同时报送审批和核准部门,以便各部门进行并联办理;对前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措施,并制定重大投资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核准事项要求按时备齐3类材料:必备材料、补充材料和追加材料。必备材料是指与办理业务直接相关,缺少时无法履行办理业务的材料,或者项目单位办理相应事项时必须报送的材料;补充材料是指与办理业务间接相关,缺少时基本不影响工作进行的材料,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报送,但可以在办理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追加材料是指必备材料和补充材料以外的资料,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报送,可在办理完成后进行追加的材料。

第十六条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进行公示,并在项目单位提供必备材料后进行有关审批工作。凡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相应办理时限;凡需追加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最迟应在相应审批办理工作完成后10日内)提交给各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各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按照新的程序要求,认真核对原有办理程序。原有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与新的流程要求不一致的,各有关部门应从本制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原有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并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定后重新公布。需要修改我州有关规定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本制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修改。

第十八条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及核准制工作流程审批和核准办理有关事项,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5日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楚政通〔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核准制工作流程

附件

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核准制工作流程

一、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工作流程

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4个阶段,时限为90日。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25日)

1.项目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初步意见(10日)

办理单位: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工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水保)等行业主管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项目选址初步意见(10日)、建设用地初步意见(10日)、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10日)、节能评估初步意见(10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住建(规划)部门在10日内出具项目选址初步意见;环保部门在10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在10日内出具项目用地初步意见;工信委在10日内出具节能评估初步意见。

涉及交通、水务等行业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5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15日)

审批部门:州级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项目建议书。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备齐必备材料,报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及州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修改完善后在15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35日)

1.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20日)

办理单位: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工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项目选址意见书(15日)、用地预审或初审批复文件(20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0日)、节能评估审查批复文件(20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20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工信、水务、林业部门。住建(规划)部门在15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20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或初审批复文件;环保部门在20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工信委在20日内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批复文件;水务部门在20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林业部门在20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完成有关事项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涉及交通等其他行业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5日内提出意见。

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在5日内出具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15日)

审批部门:州级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及州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修改完善后在15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重大投资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由州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凡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在15日内完成有关事项许可或核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初步设计阶段(10日)

审批单位: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州级有关部门。

审批事项:初步设计。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州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州级有关部门。州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州级有关部门应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在1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州住建局会同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阶段(20日)

办理单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专业主管部门。

办理事项: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按照行业分别报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等专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15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之后在5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

此外,凡涉及农业、渔业、城管、公安交警、安监、移民、工信等部门的办理事项,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部门与上述部门并联办理,在20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办理。

凡涉及住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住建(规划)部门,住建(规划)部门与上述部门并联办理,分别在10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制工作流程

实行核准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2个阶段,时限为45日。

(一)项目申请报告阶段(40日)

1.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25日)

办理单位: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工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项目选址意见书(20日)、用地预审批复文件(25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5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25日)、节能评估审查意见(25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5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工信、水务、林业部门。住建(规划)部门在20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25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或初审批复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在25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水务部门在25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工信部门在25日内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林业部门在25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或完成有关事项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涉及交通、水务等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5日内提出项目选址意见。

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在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于5日内出具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15日)

核准部门:州级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事项:项目申请报告。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及州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修改完善后在15日内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重大投资项目农用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批,由州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上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凡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在15日内完成有关事项许可或核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施工许可阶段(5日)

办理单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专业主管部门。

办理事项:施工许可。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按照行业报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等专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5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州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此外,凡涉及农业、渔业、城管、公安交警、安监、移民等部门的办理事项,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部门与上述部门并联办理,在5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办理。

凡涉及住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住建(规划)部门,住建(规划)部门与上述部门并联办理,分别在5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审批、核准及行政许可时限,从申请材料受理之日算起,不包括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政府审批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谈判及协商所需时间。但所有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从受理开始不超过15日。

(二)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自行完成,该段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三)重大项目公示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四)上述流程未规定的事项、程序、时限,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五)需要由州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

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

项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重大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以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源是指涉及全州支柱产业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水、矿产、土地、林业、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资源。

第三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由国土资源、水务、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由牵头单位协调;协调后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由州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原则。坚持对项目的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使整个审批过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

(三)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规范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审批效率。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准入条件、报批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等,除应予保密的内容外,都要在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五)坚持监督制衡原则。建立健全事前介入、过程监督、事后监管、社会参与的审批监督制衡机制,做到责任追究与公务员考核和纪检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制定专项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准入条件,明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和用地预审等准入标准,逐步形成由开发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新机制。

第七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地下水和水源等重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到的有关事项的审批。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重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建设用地供地、土地开发整理等重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的审批。

(四)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林产品的开发利用、林木采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占用征用林地等重大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的审批。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旅游景区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组织有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经州旅游局组织评审,规划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审批,有偿出让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

(一)制定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确定出让标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决定取得开发使用权的资格。

(三)与取得开发使用权资格的项目申请人签订协议,项目申请人缴纳资源出让费后,正式出让开发使用权。

第十条 对取得开发使用权的项目进行预评估。由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域专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项目预评估:

(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二)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避免恶意竞争、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形成统一的预评估意见后,对可行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立项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严格审批:

(一)进行审批公示。对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开展专家评审。建立健全有关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联合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易造成互为前置的事项,由负责审批的主办单位牵头,实行会签或者集中审批,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要充分借助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平台,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审批纪律,对审批的程序和过程进行及时跟踪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事后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清理核查。

第十四条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审批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5日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楚政通〔2008〕61号)同时废止。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属企业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州属企业是指州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持,州国资委、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审计局、州环保局、州监察局、州工商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办等州级部门共同参与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另一州属企业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其中:涉及资产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资产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明确,并向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二)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其中:涉及资产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报州委常委会会议决定;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并向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通过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州国资委按照权限处理。

(五)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州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违反上述规定的属违规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折价入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由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及州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缴的比例,由州财政局、州国资委核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州国资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州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有其他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有关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3日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楚政通〔2008〕67号)同时废止。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36号)以及《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形成和划拨给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州级财政部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州级财政部门是州人民政府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有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组织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拨、调剂工作,建立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四)推进有条件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对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等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完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以及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审核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州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担保(事业单位)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有关信息;

(七)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接受州级主管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州级财政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州级财政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不能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有关资产;

(三)不能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对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州级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的资产调剂,由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并报州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机构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二)州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状况和年度财力安排情况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并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资产管理,按照州公务用车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州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事业单位)等方式。

第十八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确保完成本单位正常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投资、担保(事业单位)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下列方式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这部分对外使用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这部分对外使用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州级财政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并办理产权登记;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有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照规定交回。

第二十五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 州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性资产,进行可靠的、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州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主管部门报州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州财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州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对州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州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有关材料包括:

(一)州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包括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州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州级事业单位关于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州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州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州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州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规定报州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州级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经批准后,与对方最终签订的《投资协议》等正式文本应报主管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州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投资: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州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州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建立风险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出资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州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州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州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州级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八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财政部门审批。出租、出借的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主管部门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州级财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有关材料包括: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包括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后,与对方最终签订的《出租、出借协议》等正式文本应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上缴州级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四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处置(包括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不论价值大小,都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经批准出让、转让等有偿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和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处置结果报州级主管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经批准处置的公务用车,按照州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四)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州级财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州级财政部门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州级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四十六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及其他资产,评估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评估单位评估后价值不足5万的,由州财政局审批后由单位公开出让。

第八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州级财政部门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级财政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州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其核发《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四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州级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五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其州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其州级主管部门报州级财政部门裁定,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八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州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州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九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州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一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二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州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州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州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或州人民政府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六十五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州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六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七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第六十八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州级主管部门、州级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州级财政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州级财政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州级财政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一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三条 州级财政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缴纳、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七十四条 州级主管部门在配置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州级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州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州级事业单位,以及州级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州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州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是指关系改革发展全局、涉及广泛经济关系和重大经济利益调整的政策举措、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态。主要包括:

(一)州人民政府作出的事关全州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州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报经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的重要情况;

(四)州委、州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

(六)审定《政府工作报告》;

(七)审议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八)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处置情况;

(九)其他有必要通报的重大情况。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主要采用书面通报、会议通报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等方式进行。其中:书面通报的主要载体为《政情通报》和《楚雄政报》;以会议方式通报的,按照有关要求通报。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准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新闻办负责,州属和驻楚中央、省属各有关单位按照通报内容安排及有关要求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材料,并配合做好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预算

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审批,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楚雄州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云南省省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批。财政预算包括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州财政收支预算和州级财政预算草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由州财政局编制,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条 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批。州级项目支出实行零基预算,按照集中财力和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集中资金用于民生支出、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重点项目。州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州财政局编制,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在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由州人民政府行文通知各有关部门,再由州级各主管部门商州财政局,按照“不突破预算、优先安排民生支出、上级项目配套支出、州委和州人民政府决定支出”的原则,提出具体项目支出和资金分配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州级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州财政局行文下达。

第四条 州级部门预算的审批。部门预算是根据年度州级预算草案安排用于州级部门正常支出的预算,由州级各部门编制,州财政局审核。编制程序完成“二上”审核确定后,由州财政局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批复下达预算。

第五条 项目资金配套审批。上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需要州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州级部门上报项目时,应征求州财政局意见,不属于上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州级财政原则上不予配套。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通过向中央、省争取支持可以完成的,州本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州本级配套的,配套比例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优先从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资金中安排配套,具体由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上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求州级财政承诺的,由州级实施的项目,州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州财政局审核,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和分管项目实施部门的副州长审阅后,报州长审批;由县市实施的项目,在县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或县市财政作出担保后,州财政局才能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不属于上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州级财政原则上不予配套承诺。

第七条 州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凡在年初未列入州级部门预算和州级专项支出预算,申请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的,除突发公共事件和州委、州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外,州级财政当年原则上不再对各部门办理预算追加。

第八条 州级财政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

(一)州级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工资及津补贴调整和增人增编等正常需要追加的支出;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省级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州级预算支出;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州级预算支出;

(四)根据州委和州人民政府决定,必须在预算执行中增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州级年初部门预算中,因财力不足无法安排,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安排的支出;

(六)补充州级预算周转金和偿债准备金等。

第九条 州级财政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州级各部门要求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的,应向州财政局提出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有明细项目的规模数量(或工作量)、单位定额标准、金额预算;重点项目还应当有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州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年度财力和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对追加财政预算资金事项,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后,由州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三)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财政预算资金追加,按照财政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由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审批,州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四)州人民政府决定追加的财政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预算数额大于实际需要数额的,由财政部门向领导报告详细预算后,以州人民政府最后确定的数额追加。批准或决定的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商定具体项目后,按照细化后的具体项目办理追加。

(五)对审批和会议决定追加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州财政局依据国库资金情况和财力情况,在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区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追加拨付。对超过当年州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结转下年预算安排。

第十条 州级财政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权限:

(一)工资和津补贴实施调整等政策性支出,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依据,由州财政局审核追加;

(二)用年初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州级预算支出安排的基本支出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州财政局审核追加;

(三)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州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委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凡涉及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事项,没有州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州人民政府领导不予审批和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实现的州级超收和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形成的新增财力,根据需要追加财政预算资金项目的情况,由州财政局编制年度州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报告,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州级财政基金支出预算的追加,州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州财政局审核并围绕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办理追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