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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0108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01-08 11:59:49 文  号:楚政发〔2024〕2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成文日期:2024-01-05 11:58:03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精神,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保障和改善民生,补齐城市公益性殡葬设施配套不足的短板,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安葬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楚雄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绿色殡葬、生态殡葬、阳光殡葬、人文殡葬和惠民殡葬的要求,突出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理念,以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基准,探索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州城市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城市公益性公墓。三是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政策法规,加大殡葬法治建设力度,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四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城市低收入人群丧葬需求。五是保护环境,绿色殡葬。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秉承绿色、生态、环保原则,综合开发,突出生态建设。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倡导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六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二、服务对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公墓服务区域的常住人口。

三、目标任务

全州共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10个,每个县市各建1个。各县市要做好规划,按照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及时启动建设,确保2025年年底以前建成投入使用。

四、公墓建设

(一)规划选址。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按照“建墓不见墓,墓园变公园”的理念,体现园林化、公园化,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提供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安葬方式,对墓区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并组织发改、财政、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对城市公益性公墓进行专项规划,结合当地传统文化打造集 休闲、景观、人文于一体的高品质、综合性山水人文墓园。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优先利用荒山瘠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现有坟山、“龙山”集中安葬点和公墓规划范围内划定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墓区建设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保证留有符合技术规范的墓区道路和墓穴间通道,墓区道路入口不少于2个,并设有标志明显的指示牌。墓穴安葬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每格,单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硬化部分),墓碑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0.8米,体现小型化、艺术化等特征。墓区内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墓位前通道宽1米,公墓内主要通道要有双向机动车道路,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0.4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合理设置休息、祭祀、消防等公共设施,严禁修建超面积墓、家族墓和豪华墓。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不少于20年需求规划,首期建设满足不少于5年使用需求。

五、公墓管理

(一)公墓审批。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民政部门报州民政局审批。

申请建设公墓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 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

4. 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5. 建设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 规划设计方案;

7. 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墓投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可以积极争取各级资金补助,原则上由州属或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运营,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公墓性质。公益性质。

(四)公墓收费。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墓穴租用费价格及其护墓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州发展改革委 会同州民政局审批。公墓价格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补贴情况,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并统一定价。对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方式应当收取成本费用。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提供服务时应与丧属签订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时提供合规的收费票据。护墓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维护管理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专项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管养等开支,每次收取护墓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使用期满丧属须续交护墓管理费,未按时交纳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丧属,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半年仍未交费的,可按无主坟处理。实行公示制度,依法依规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费用,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

(五)公墓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州民政局每年要组织一次公墓年检,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年检合格的公墓可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县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对行政区域内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把关,城市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必须凭死亡证或火化证出售墓位、格位。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但是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预售或转让墓位、格位,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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