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3-0529002 公开目录:州委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05-29 11:27:06 文  号:楚办字〔2023〕5号
标 题: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楚雄高新区和各产业园区,州级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楚雄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并根据协议约定的履职事项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各聘任单位组织实施,实行一年一考核,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并按以下要求将考评情况报送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室:

(一)州级各党政机关负责考评本部门所聘任的法律顾问,并报送考评情况;

(二)县市及乡镇党政机关负责考评本部门所聘任的法律顾问,并由县市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室将情况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五条 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室要加强对县市党委、政府及州级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评工作的督促,对未开展考评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

州级党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法律顾问考评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法律顾问考评工作的督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职责情况。对党政机关重要决策、重要文件、重大疑难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招商引资、资产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合同协议及党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等能按要求积极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提出的意见、建议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实际、具有参考价值,能够为聘用部门所采纳。

(二)宣传培训情况。外聘法律顾问每年为所聘单位开展培训或者讲座不少于2次,培训内容可以结合部门实际自行确定。

(三)遵守执业纪律情况。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有从事其他损害党政机关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等行为。

(四)创造性开展工作情况。法律顾问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能够在国家、省级、州级会议上交流的;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同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领导好评的。

第七条 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县市党委、政府及州级党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考评。

县市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市党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顾问聘请、使用、管理等工作情况,对未设置法律顾问室或者未聘请法律顾问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县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未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法律顾问未列席本单位重要会议的,一次扣5分;

(三)对本单位涉法事务未严格审核把关,未出具内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或者以外聘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代替内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的,一次扣5分;

(四)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目录登记、文件归档等工作不规范的,酌情给予扣分;

(五)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程序或者内容不合法、不规范被退回或撤销的,一次扣5分;

(六)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会前准备不充分,存在未征求部门意见、未开展合法性审查(包括外聘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和内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未开展集体讨论决策及其他程序或内容违法被退回的,一次扣5分;

(七)法律顾问工作被通报或者被约谈的,一次扣10分;

(八)加分项。创造性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国家、省级、州级会议上交流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同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好评的,加5分;其他好的经验及做法得到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表彰、表扬的,酌情给予加分。

第八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合格,70至79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了解掌握的信息,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便利获取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四)参加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聘任单位形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

(六)所代理的诉讼案件,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败诉或者因个人原因不举证、逾期举证等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业处理的。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年度工作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年度工作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予以解聘,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聘用。其考评结果同时抄送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同时抄送本单位。

内聘法律顾问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予以解聘,在3年内不得重新聘任,并作为本单位其他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对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进行考评,对未开展考评的年度法律顾问工作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聘任单位在考评结束后应当将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聘法律顾问。被聘法律顾问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评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聘任单位提出申辩。聘任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辩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室解释。

附件:1.楚雄州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考评量化标准

2.楚雄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年度考评登记表

 

附件1

楚雄州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考评量化标准

考评单位:  被考评人:  考评时间: 年  月 

项 目

量化标准

分值

一、职责履行评价(40分)

1.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通知的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5分。

2.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事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一次扣5分。

3.无正当理由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不办理聘任单位委托事项的,一次扣5分。

5.未按照聘任单位合同协议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

6.每年至少为所聘单位开展2次法治培训或讲座(其中,聘请2名以上法律顾问的可由聘任单位统筹),未开展的,一次扣20分。

7.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40分)

8.对受托审查事项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分。

9. 受托审查的合同协议经合法性审查后仍然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的,一次扣10分。

10.指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一次扣10分。

11.不符合聘任机关其他要求的情形,可以酌情扣分。

三、执业规范评价(20分)

12.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证据材料灭失的,扣20分。

13.未建立工作档案、未完整保存工作记录的,扣10分。

14.被聘任单位提醒谈话后,仍未及时整改的,一次扣20分。

15.因违法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20分。

四、加分项

16.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州级会议上交流或者在报刊杂志上推广的,可以酌情加分。

17.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党委、政府肯定批示的,每次加5分。

18.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党委、政府好评的,每次加3分。

考评得分

评定等次

备注:职责履行评价、服务质量评价扣分累计各以40分为限;执业规范评价扣分累计以20分为限;加分项目无限制,只要符合要求均可加分。

 

附件2

楚雄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年度考评登记表

(202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聘 任

单 位

(500字以内)

(500字以内)

聘任单位考核等次

盖章: 年 月 日

加分情况

本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聘任单位和被聘法律顾问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