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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2-1012001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10-12 16:12:46 文  号:
标 题:
《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楚雄州区片综合地价已于2020年11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实施,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则由各县(市)单独公布实施,部分县(市)针对不同项目单独制定安置补偿方案,造成区域内多标准并行,导致补偿标准测算不精准,不符合市场行情,补偿价格内涵不一致,县与县之间差异过大,包括与现行部分重大项目制定的补偿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为确保全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相互衔接。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州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更新。

二、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修正版);

7.《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8.《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二)政策文件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

4.《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5.《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云建科(2021〕15号);

6.《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

7.《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

三、目标任务

合理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促进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四、补偿标准制定情况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

根据楚雄州各县市的建筑物补偿标准汇总结果,各类补偿标准最高与最低补偿标准相差17.14%-25%之间,相差最大的为砖混结构、简易结构的补偿标准,相差最小的为土木结构。

(二)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根据楚雄州各县市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汇总结果,各类补偿标准最高与最低补偿标准相差比例在0%-200%之间,相差较大的为养殖设施。

(三)林木补偿标准

根据楚雄州各县市的林木补偿标准汇总结果,各类补偿标准最高与最低补偿标准相差比例在0%-200%之间。相差较大的主要为芒果、花椒、龙眼等补偿标准,相差最小的为火龙果、花红、木瓜的补偿标准。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楚雄州各县市的青苗补偿标准汇总结果,各类补偿标准最高与最低补偿标准相差比例在16.67%-100%之间,相差较大的为马铃薯、山药等,相差较小的为莲藕、青椒等。

楚雄州各县市补偿标准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综合来看,建筑物、青苗补偿标准的差异不超过100%;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的差异不超过200%;各县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的各类补偿项目、补偿单位、补偿内涵等全州统一,符合省级相关要求;各县市补偿标准基本符合各地征地实际情况。

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