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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1-091600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09-16 10:02:52 文  号:楚政办通〔2021〕41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9-15 10:06:03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和《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精神,进一步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与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相适应的全域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全州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不同生命阶段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残疾预防工作

1.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卫生健康、财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者提供优质服务,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新生儿免费进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筛查,资助开展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疾病的筛查,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及时给予救助。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行为发育筛查时,发现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医保局、州妇联、州残联,10县市人民政府)

2. 着力防控疾病致残。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致残性传染病疫情的监控和应急处置,建立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治规范、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等制度,对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实施致残防控,加强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重点对六种重性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根据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断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致残。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措施,积极采取残疾预防措施,重点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职工。(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残联、州疾控中心,10县市人民政府)

3. 加强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草、气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建立灾害防御会商机制,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培训。灾害发生后,有关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州红十字会、州消防救援支队,10县市人民政府)

4.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管,组织排查治理隐患,重点对公共交通车辆、旅游包车、班线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和农机进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农业农村局,10县市人民政府)

5. 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点监管高风险行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应急局,10县市人民政府)

6.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对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重点检测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建立健全安全追溯体系。(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10县市人民政府)

7. 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开展饮用水和大气污染的治理,加强城乡饮用水和自备水源安全监管,指导涉水病区实施改水工程。加强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10县市人民政府)

8. 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伤致残。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公安、民政等部门和残联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教育,对儿童、老年人的意外伤害致残进行社区和家庭综合干预,指导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次生致残风险。(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残联,10县市人民政府)

9. 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在乡村、城市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同步开展无障碍改造。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残联,10县市人民政府)

(二)聚焦主责主业,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10.推进社区康复。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通过设立康复场所、政府购买服务、与家庭医生签订个性化服务包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配备专兼职康复员,为残疾人家属提供康复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其参与康复活动。(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残联,10县市人民政府)

11.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立完善州级、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或者托养中心。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械。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残联、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康复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规范康复机构的服务。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在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教育形式中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宜的教育康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放宽残疾人入院条件,可以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低偿集中托养服务。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残联,10县市人民政府)

12. 实施精准康复。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职责,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1)按照国家规定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儿童医疗康复项目及辅助器具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制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2)按照国家规定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成年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能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服务。

(4)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支持民办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获得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强化辅助器具服务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有效衔接和交互作用,以需求为导向,应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推广辅助器具应用。推广社区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医保局、州残联,10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及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应当扩大补贴范围或者提高补贴标准,逐步扩大康复理疗项目,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的康复理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提高医疗救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其个人支付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财政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承担。

(四)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所需用地。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人口规模配建相适应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场所和康复训练设备或者器具。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参与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五)加强信息共享。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联要为各类残疾人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便民服务。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时,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愿。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分别建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信息共享机制。

(六)加强工作督查。各县市不再另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贯彻落实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各项工作任务。州、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考核。

政策解读:解读《楚雄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