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此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23项涉及行政权力事项中,取消14项(行政许可12项、行政确认2项),承接8项,许可改为备案1项。结合我州实际,同步取消行政许可5项(州级2项、州县级2项、县级1项),取消行政确认1项(州级1项)。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专人对涉及本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线上、线下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进行公布,确保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云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权力清单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审批标准等要素一致,切实规范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同配合,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的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对接下放的对口省直部门,熟悉业务办理流程,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须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