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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0-0916001004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0-09-16 08:36:21 文  号:楚政办通〔2020〕3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9-16 08:42:22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全国、全省两会精神,全力做好我州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持续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取消不合理审批,纠正妨碍复工复产达产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全力以赴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餐饮业、旅游业、家政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面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或30人及以下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超过缴费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稳岗返还;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参保年限、亏损情况等政策认定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数额给予稳岗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2020年6月底前,全州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允许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抓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贴息、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落实。全面落实我州阶段性减免、缓缴、延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随减免、缓缴政策顺延。(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项目。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放宽市场准入,着力推进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信息物流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劳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对从事自主创业的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有优质创业项目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对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合伙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要按一定比例安排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具体场地比例和免费期限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就业、创业状况确定。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由社会投资机构创办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载体,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保监分局、州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等实现新就业形态就业,对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引导新业态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鼓励和引导城乡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可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参保地、就失业登记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组建农村劳动力信息调查员队伍,依托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平台,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运用“农劳基层调查”APP、一部手机就业通APP等信息平台,及时摸清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依托沪滇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长珠三角”主要输入地劳务精准对接,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建立重点企业用工24小时调度保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1对1”联系州内重点企业,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措施,适时做好劳动力资源余缺调剂,保障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为农村劳动力“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就业服务,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1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外出务工奖补。(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大力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村劳动力,从事种养殖业、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旅游产业、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特色手工业、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要通过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等优先吸纳就业。各县市在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复工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要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对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吸纳就业奖补。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贫困劳动力,按不低于800元/人/月的标准,适度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按不低于1000元/人/月的标准,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给予安置,安置期限不超过6个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特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站”并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按每个“就业创业服务站”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服务补贴。(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渠道保居民就业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适度扩大项目规模。基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不作专业限制。加大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渠道,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落实好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做好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工作,加大高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力度,进一步健全政治优待、经济奖励、学历提升等本地化配套激励政策,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退役军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国资委、团州委、楚雄军分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继续实施2019—2021千名青年见习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设立见习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省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月。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在我州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国资委、团州委、州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适当延迟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将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区域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贫困劳动力纳入我州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吸纳就业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扶持。将我州到湖北务工返乡等受疫情影响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6个月以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十二)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从简从宽从快把握,不得对申领失业保险金附加法定情形以外的捆绑性条件,不得以超过申领时限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因失业人员从事非单位就业的灵活性就业岗位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三)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对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施的专项培训,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1天—3天的培训时间,按不超过100元/天的标准适当提高培训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和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我州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在国家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相近相似的专业可以免试取得高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高校及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合作建设的培训中心授课。对省内高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州内外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到我州就业创业的,参加高端职业能力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另行制定。(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就业服务。推进在线办理就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就业人员定点跟踪监测,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支持和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关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指导企业规范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各县市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县市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督查检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返还资金筹集力度,加大对武定县、南华县、姚安县3个剩余贫困人口在1000人以上贫困县、800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所在地的支持力度,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资金倾斜。支持各县市根据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方面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等政策落地见效,对落实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就业扶贫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激励。(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就业形势监测和舆论宣传引导。完善就业监测体系,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探索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与市场化服务和研究机构合作机制,多维度开展就业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择业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发掘一批在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按规定及时开展表彰激励。(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落实,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解读《楚雄州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