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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9-0904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9-04 09:47:01 文  号:楚政办发〔2019〕9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9-08-23 09:54:30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进我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结合楚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参保补助,达到条件的享受养老待遇,到2020年全面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范围

(三)参保补助的范围。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范围原则上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从2009年1月1日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的人员。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在科学合理、资金保障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参保补助的时间范围;二是征地后导致全部或大部分失地,且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三是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所属常住户籍在册人员。

(四)不属于参保补助的群体。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二是以单位正式职工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三是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超过0.3亩以上的;四是挂靠户口或征地时户籍迁出的;五是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但未涉及被征地的;六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征地的;七是征地时已死亡的;八是征地后按照规定享受移民搬迁等其他有关安置政策的。

三、保障方式

(五)参保补助的类别。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对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两类人员进行参保补助。完全失地是指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大部分失地是指被征地农户的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含)。

(六)参保补助的程序。各县市要制定统一规范的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认定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人社、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情况,建立基础信息台账,以征地时户籍归属为依据,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公开公示。一是以户为主体确认参保补助对象,需提供户口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格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经村民小组初审认可,村(居)委会复审认定后,形成《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格确认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逐级在各村、组分别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审核。二是以个人形式办理参保补助,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填写《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补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村(居)委会初审后上报乡镇审核。三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单位对享受参保补助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形成《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汇总表》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备案后,提交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参保补助。

(七)参保补助的标准。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相同定额标准的参保补助。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000元。

(八)参保补助的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补助;断保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符合参保补助期间死亡的,终止享受参保补助。

(九)参保补助的要求。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州政府公告〔2009〕第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不愿意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政府补助归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今后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补助。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退役后符合条件参保的,本人可按照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参保补助。服刑期满符合条件参保的,本人可按照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

四、补助办法

(十)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应逐年参保缴费,每年申报享受参保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并全额记入个人账户,按照规定核定待遇后合并发放养老金。

已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参保关系,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按照当地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所需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如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资金总额少于积累资金的,应一次性补足资金后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待遇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核发养老金;已领取养老金的,按照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所需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如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资金总额少于积累资金的,应一次性补足资金,但必须扣除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后,再将资金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一并发放。

(十一)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可申报享受参保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

已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参保关系,按照新的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原来政府补贴归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养老金的,扣除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后,再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五、资金管理

(十二)足额收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每亩加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统筹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社部门不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报批征地。同时,要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清欠力度,列出清欠计划,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足额收缴。

(十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当年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照不低于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补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十四)加强资金核算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级人社部门开设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最大限度保值增值。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在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十五)认真审核资金兑付。参保补助每年每人申报一次,下半年开始申报,年底前完成兑付或记入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持缴费凭证、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到所属乡镇社保部门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兑付申报表》,由乡镇审核后统一形成《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名册》,经县级人社部门复核后实行银行转账支付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乡镇审核上报当年《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名册》,经县级人社部门复核后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六、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统计调查、资格认定、参保经办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参保经办管理,切实做好资金兑付和保值增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监管及拨付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足额缴纳,参与做好参保补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参保补助对象类别的审核工作,参与做好参保补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参保补助对象户籍身份的审核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提高经办能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货币补偿。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配足配强乡镇社保工作人员,统筹落实一名专(兼)职村级协办员,加强经办业务培训,尽快启动实施,切实做到应补尽补、全面参保。

(十八)广泛开展宣传,实现平稳过渡。各级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让惠民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2019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解读《楚雄州制定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