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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9-0329002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3-29 11:18:48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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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务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救世情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关心乡村医生的工作,挂念乡村医生的生活。国家卫计委广泛开展研究和调研、充分征求各级各部门及地方、乡村医生代表和专家意见建议,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报送国务院,2015年1月19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3月6日正式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国办法〔2015〕13号)。要求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云南省也于2015年7月22日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云政办法〔2015〕54号)。

为贯彻国务院、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州卫计委在充分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卫计局、州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层上,召开州、县、乡、村四级代表参加的社会风险评估会及州级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通过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和州人民政府审议,形成了楚雄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包括的内容

按照深化医改的总体要求,本着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和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实施意见(送审稿)》从退出机制、人才培养、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保障等九个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主要明确了乡村医生职责及配置。

第三部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明确了乡村医生执业准入、退出及业务管理、考核。在乡村医生的退出中,重点明确了离岗乡村医生认定的资格条件、程序、工龄计算、补助标准及州、县市补助资金承担比例。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明确了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订单定向培养、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三项内容。

第五部分: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强调各县市要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第六部分: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要求各县市要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方案由各县市研究制定。

第七部分: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明确了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两项措施。

第八部分: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明确要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第九部分: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县市要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机制,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三、《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

《实施意见》出台对进一步深化医改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从而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原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