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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0070 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2-11-29 14:17:00 文  号:楚政通〔2006〕60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楚政通〔2006〕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证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山嘴水库工程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二)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相统一,处理好移民区和安置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

  (三)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援的原则;

(四)坚持农业安置与非农安置相结合,以农业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就近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以坝区安置为主,尽量靠近交通要道,并同小集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

(五)坚持“以水定土,以土定人”的原则,以环境资源容量为基础,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相结合;

(六)坚持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五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在楚雄、禄丰、南华三县(市)安置。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实行移民安置责任、任务、经费包干到县(市)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移民安置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州移民开发局负责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的组织、协调、管理;

  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法人)配合州移民开发局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楚雄市、禄丰县、南华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移民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妥善安置移民,协调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完成移民安置任务,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青山嘴水库工程范围内的移民动迁工作主要由楚雄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县和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条 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八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省移民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项目调整或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与楚雄、禄丰、南华三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实行移民安置任务包干落实,补偿、补助资金包干使用。

  楚雄市移民管理机构应与搬迁的移民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协议组织搬迁和安置。

  第十条 移民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后靠安置、城镇安置、自谋职业和投亲靠友方式进行:

(一)集中安置,即有组织地利用成片耕地、荒地,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安置;

(二)分散安置,即有组织地以移民联户为单位分散到各村、组进行安置;

  (三)后靠安置,即在库区土地征用控制线以上,利用现有耕地和开垦部分耕地进行安置;

  (四)城镇安置,即移民户长期从事二、三产业,且经济来源收入稳定,经本人申请,实行农转非安置到城镇,并享有城镇居民相应的待遇;

  (五)货币安置,即移民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不需要政府解决耕地、林地和住房用地,而进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六)投亲靠友,即移民户自行联系,投靠自己的亲友而进行的异地安置。

  第十一条 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计入移民个人财产,专项用于移民住房建设或自行安置包干费用。其它补偿费原则上计入集体补偿所得,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问题和基础设施建设。

移民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5㎡且建筑结构达不到土木结构的,按人均15㎡的土木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由楚雄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补偿兑现卡,分户填写明细后发给移民户。

  第十二条 淹没实物补偿标准由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后公布。楚雄市人民政府依据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和核实的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计算补偿补助费,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公告。

第十三条 安置区移民的建房用地依法进行征用。安置移民所需的耕地、林地实行调剂使用,并对提供耕地、林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耕地、林地调剂方案由三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有利于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应纳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用移民资金和州级部门整合资金来解决,由三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

移民安置点的新址选择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并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积:3人以上(含3人)户,非农安置120㎡/户,从农集镇安置200㎡/户,从农农村安置250㎡/户;3人以下户,按非农安置40㎡/人,从农集镇安置60㎡/人,从农农村安置80㎡/人的标准安排宅基地面积。

第十六条 移民建造住房必须服从规划,节约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分户建造,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不得强行规定。对于统建的,住房建造费用从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中支付;对于自建的,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根据建房进度分次兑现到移民户,由移民管理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第十七条 实行农业安置的移民,在安置区应保证人均有中等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1.0亩耕地。其中保水田不低于0.8亩;林地按人均4—5亩左右配置或与当地居民人均水平相当。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发展、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被淹没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补偿和迁建,迁建应严格按“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的原则进行,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投资由迁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对申请自谋职业或者自行安置的移民,经镇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移民本人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由迁出地镇人民政府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和过渡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兑现给移民本人,同时按人均2万元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对自愿投亲靠友的移民,由移民提出书面申请,并与迁出地镇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人民政府。

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资金后,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迁出库区。

第二十条 对城镇安置的移民,实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个人财产补偿到户。其住房由移民自建或联户自建,但必须服从城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移民无论选择何种形式安置,都将享受每人3000元的建房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耕地、林地和房产等确权发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要缴纳的税外,相关部门要免收其移民的落户费、土地调整费、电视水电安装费、及减免外迁过程中办理户口、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工本费及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规定时限内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淹没区的基本建设和人口迁入。凡是在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青山嘴水库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并控制人口迁入的通知》(楚政通〔2002〕169号)规定的日期(2003年1月1日)之后,在库区海拔高程1827米以下区域,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不予补偿。

加强青山嘴水库淹没区户籍管理,严禁淹没区移民突击分家,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所界定的青山嘴水库工程淹没区人口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一)已婚嫁到青山嘴水库淹没区村组且户口迁入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随夫或妻所生子女未婚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二)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回淹没区村组的,凭楚雄市公安局证明,可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原户口在淹没区,曾买户口农转非后无工作单位,仍保留承包耕地,现还在淹没区居住的,可享受移民政策;

(四)户口原籍在淹没区,因应征入伍户口外迁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五)户口原籍在淹没区,因读书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六)户口原籍在淹没区,因劳教、劳改户口外迁的现服刑人员,列入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下列 人员不属于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一)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回淹没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淹没区,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但考虑到该人员将随同家属迁往安置区,对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给予补助搬迁运输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二)从淹没区婚嫁到非淹没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因其它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其它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青山嘴水库淹没线以上(含出让的“四荒”范围内),移民开发建设的桑园、果园及种植的经济林木,不属于淹没处理范围。但因移民搬迁后,无法继续耕种,失去效益,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制定。移民获得补偿后,所有经济林木不得砍除,应作为青山嘴水库生态林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建成以后形成的水面及被征用过的耕地、林地、荒地及消落区的土地属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发使用,确需开发使用的应向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由有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县(市)移民机构负责移民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有移民搬迁和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认真组织村组具体实施。县(市)级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前,由州移民开发局编制移民信息手册分发给移民户。移民信息手册应包括工程概况、国家政策、补偿标准、移民权利、安置方式、移民申诉渠道和程序、移民实施组织机构、公众参与等内容。同时,应编制移民安置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实行项目责任制,县(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移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任务、质量、资金、档案管理负总责。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分类管理,凡达到国家和省州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招标。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理制度,由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全过程综合监理。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由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州移民开发局共同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施工设计和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派出监理工程师对移民安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移民档案进行全程监理。县(市)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如实向移民综合监理提供相关资料。移民安置中的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由县(市)移民管理机构报州移民管理部门核准后,通过招标选择。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向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和综合监理机构提交监理报告。

第三十四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根据《初步设计》批准的移民投资,按年度计划将移民资金拨付州移民开发局。依据州人民政府与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及工程进度,州移民局及时将移民资金拨给县(市)移民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市)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移民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经州移民局审查、核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禁止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人为调整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移民管理部门要深入到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乡村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内容主要包括移民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及拨付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管理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州、县(市)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移民安置验收制度。移民安置验收是在移民安置单体项目验收的基础上,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施工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收。有关验收办法由州移民局另行制定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阶段的验收需要,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准备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结算与审计报告等重要资料,为验收提供详实依据。验收结束后,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归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转入后期扶持阶段。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按移民安置与基建进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并完善移民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信访事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及时解决移民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四十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民资金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移民生活补助费、其它费(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移民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各级政府投入的移民后期扶持费。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按国家审批标准和已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级审批,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四十三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进行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县(市)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州移民局审核汇总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确需调整或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县(市)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州、县(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使用移民资金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到县(市)移民管理部门报账,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将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的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时间为二十年,自移民完成搬迁之日起计算。

后期扶持对象为从农安置的农村移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扶持方式,既可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方式由三县(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现金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兑现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十九条 后期扶持的资金来源为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州县(市)发展改革、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民族、科技、科协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将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纳入计划给予优先扶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对在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移民搬迁结束后,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凡在州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每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奖励费用在移民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移民安置工作故意推诿,玩忽职守,影响正常搬迁安置的;

(四)无故拖欠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移民合法权益;

(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三条 对无故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由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楚雄市、禄丰县、南华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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