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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01-0306002 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1-03-06 15:14:25 文  号:楚政办发〔2001〕10号
标 题: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楚政办发〔200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国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门(以下简称:州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州财政局审批同意,未经州财政局审批同意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第五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在国家批准成立的并允许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六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州审计局、州监察局依法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人民银行楚雄中心支行负责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实行管理。

 

第二章 细则

 

第七条 开户程序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需新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注明开设银行账户的理由、依据、提供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有关依据复印件一并送交州财政局。

(二)州财政局受理后,发给申请单位《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见附表一)。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后送交州财政局

(三)州财政局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发给申请单位《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表二,以下简称“开户通知书”)。申请单位凭“开户通知书和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其申请文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开户银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开户,对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必须报州人行审批,取得《开户许可证》后才可为单位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未经州财政局批准的,州人行将不子审批。开户后,单位应及时将开户情况报州财政局登记和备案。

(五)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原有银行账户若需变更、撤销,必须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持《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销户通知书》(见附表三)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变更、撒销情况上报州财政局登记和备案。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变更、撒销银行账户,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六)银行在楚雄市的主管机构,应将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其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开户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进行汇总后,报州财政局登记、核对。

  第八条 开户原则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应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夺取上述款项。

(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三)单位住房基金(含住房公积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人行指定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原则上实行州财政统一专户存储,封闭管理。

第九条 审批原则

(一)一个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州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因银行贷款需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的,该账户贷款还清后及时销户。

(四)除单位所属工会、党团组织、招待所、食堂可相应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非财务部门严禁开设银行账户。

(五)严禁公款私存。

(六)除有上级明文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严禁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家资金存为定期存款。

(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不得多头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 单位需开设银行账户的,属基本存款账户的送州财政局预算科办理审批手续,其余账户送州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意见后由预算科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各类账户性质,监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应与各开户银行联网,建立健全账户监控制度,适时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开户情况及资金流向实施有效监控。

第十三条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开户银行应创造条件,对州财政局和州审计局查询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使用情况时,要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州财政局和州审计局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第三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由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警告,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通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账户的,由州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可暂时停止财政对相关单位的拨款,直至纠正为止。

第十六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开设和撤销银行存款账户或公款私存的,由州财政局收缴其账户资金,责令单位限期更正,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程序为单位开设存款账户的,按人民银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规定该单位不得在其银行开户。

第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专户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和州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县(市)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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