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规〔202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2007年1月15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二、《楚雄彝族自治州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11月1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物流寄递实名管理办法》(2013年9月2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
四、《楚雄彝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办法》(2018年3月30日楚政规〔2018〕1号);
五、《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2020年6月15日楚政规〔2020〕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