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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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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楚政规〔202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2007年1月15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二、《楚雄彝族自治州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11月1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物流寄递实名管理办法》(2013年9月2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

四、《楚雄彝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办法》(2018年3月30日楚政规〔2018〕1号);

五、《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2020年6月15日楚政规〔2020〕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