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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0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6日 文  号:楚政办发〔2013〕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文日期:2013年10月23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州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得到了一定程度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州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起步晚,市场发育不健全,因而存在着数量少、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执业和收费行为不规范、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优化资源配置,创新体制机制,改善发展环境,着力发展独立、公正、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更好地发挥其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为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现就加强全州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环境,助推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发展

(一)建立州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州人民政府联系工业经济工作的副秘书长,主要成员单位为政府督查、监察(纠风)、发改、工信、民政、住建、工商、政管、消防及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纠风办。

(二)进一步优化社会服务业市场准入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坚持非禁即入、不适即调的市场准入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社会服务行业和领域,大力吸引知名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入驻我州;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社会服务(中介)市场保护政策,消除部分行业和领域存在的由一家或少数几家服务机构垄断或半垄断的局面;审批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做到审批环节简化、程序规范、办事高效。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支持、引导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加快发展。鼓励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排名,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加强对重点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服务和培育;重点引进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符合州人民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宣传,组织表彰并向社会公布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提高其知名度;强化舆论监督,促进中介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提高自身素质,严格规范执业,增强社会约束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完善机制,规范社会服务执业行为 

(四)实行注册备案制。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实行执业公示制。社会服务(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布。社会服务(中介)机构要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方便委托人办理有关事项。                                                                                                                                                                  

(六)实行收费公开制。社会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竞争、有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七)实行服务评价制。年初,由州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年度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方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州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状况评价高的作为享受扶持政策、优先推荐的依据,评价低、不符合要求、严重失信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淘汰出中介服务市场。

三、全面检查,进一步清理整顿社会服务(中介)机构

(八)坚持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在州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各行政职能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行业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州级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对未彻底脱钩或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若发现与社会服务(中介)机构没有真正脱钩,将部门职能工作转移到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代收有关费用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的单位、人员及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领导,强化对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

(九)明确监管责任。有关行政职能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估、虚假鉴证,采取欺诈、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对严重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对利用职权指定服务机构、收取管理费用、暗中参股,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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