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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3 15:18:37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楚雄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医保〔2022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2022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全州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另行明确。

二、落实财政补助。州、县市财政补助部分按《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35号)文件执行,即:中央财政按80%比例补助,省级财政按14%补助,剩余州县财政承担部分按《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362号)规定的县市类型和比例配套,一类县:楚雄市、禄丰市州级财政补助40%二类县:南华县、大姚县、武定县州级财政补助45%三类县: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州级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根据《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文件的通知》(楚财社〔202262号)要求,各县市配套补助资金请在本级人大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后的60日内完成预算指标下达,并按支出序时进度按月汇缴州级财政专户,当年9月底前必须足额配套并全部上缴州级财政社保专户。由于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以及违规等因素被扣减的中央、省、州级补助资金,由被扣减补助的县市负责安排资金补足。

三、落实参保资助政策。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232号)、《关于印发楚雄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的通知》(楚医保〔202159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参保资助工作,做到100%按标准资助参保,100%资金划拨到位,提高困难群众参保率。对特困人员按照350元全额予以资助;对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180元予以资助;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按照135元予以资助。要加强与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对接,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医保〔202294号)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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