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1 |
州、县( 市) 二级消防救援机构 |
火灾原因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1. 受理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2. 认定阶段责任: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3. 委托鉴定阶段责任: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对符合规定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4. 送达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2. 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 号, 经2012 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 号公告)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 受理咨询或投诉: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电话号码:(0878)3389117, (0878)3398360 ,地址: 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2. 纪委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电话号码:(0878)3399019;3. 信函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察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邮政编码:67500;4. 网站: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务网(http://www.yn119.gov.cn ),办事大厅,投诉举报。 |
救济途径:对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备注:保持不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权责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