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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xzxfzd-/2023-0717002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消防支队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成文日期: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州、县( 市) 二级消防救援机构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 年4 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 、实施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7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8 、制作现场笔录;9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10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11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 号公告)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受理咨询或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电话号码:(0878)3389117,(0878)3398360,地址: 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2. 纪委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电话号码:(0878)3399019;3. 信函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察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邮政编码:67500;4. 网站: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务网(http://www.yn119.gov.cn),办事大厅,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 月23 日修正),该强制事项各部门依职权实施。

2

州、县( 市) 二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1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 、实施强制执行;7.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8 、制作现场笔录;9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10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11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 号公告)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受理咨询或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电话号码:(0878)3389117,(0878)3398360,地址: 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2. 纪委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电话号码:(0878)3399019;3. 信函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察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邮政编码:67500;4. 网站: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务网(http://www.yn119.gov.cn),办事大厅,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公安厅或者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 月23 日修正),该强制事项各部门依职权实施。

3

州、县( 市) 二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 、实施临时查封”;7.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8 、制作现场笔录;9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10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11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 号公告)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受理咨询或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电话号码:(0878)3389117,(0878)3398360,地址: 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2. 纪委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电话号码:(0878)3399019;3. 信函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察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邮政编码:67500;4. 网站: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务网(http://www.yn119.gov.cn),办事大厅,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 月23 日修正),该强制事项各部门依职权实施。

4

州、县( 市) 二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强制执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 年4月23 日修正)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第六十条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十条第三款: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1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 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实施强制执行; 7.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8 、制作现场笔录; 9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10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1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 号公告)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受理咨询或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电话号码:(0878)3389117,(0878)3398360,地址: 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2. 纪委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电话号码:(0878)3399019;3. 信函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察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邮政编码:67500;4. 网站: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务网(http://www.yn119.gov.cn),办事大厅,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 月23 日修正),该强制事项各部门依职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