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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2532300MB1062035R-/2022-0512002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2日 文  号:楚搬通〔2022〕14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顺应广大移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规范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89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移发〔2017〕171号)、《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云搬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水库移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资金变资产、资产变股权、移民变股东、收益有保障”的思路,以资产股权为纽带,积极盘活农村农民资源资产,调动移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移民协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支持移民户增收致富积极性,建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益与移民户增收致富利益联结机制,帮助移民群众夯实发展基础,增强造血功能,拓宽移民增收渠道。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根据移民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对资金形成的资产分类进行股权量化。

(二)公开公平、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切实使移民成为资产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三)积极创新,鼓励先进。按照绿色、生态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求,以资源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移民所在村为主体,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突出地域特色,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移民后扶产业。产业发展项目可以是第一产业,如:种植业、养殖业等;也可是第二产业,如:建设或购买标准厂房、加工业等;以及第三产业,如:农贸市场、旅游设施、物流中心、购买经营性房产(商铺、公寓、酒店)发展住宿、餐饮业、旅游业、文化业等服务产业。对积极性高,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优先支持。

(四)资产明晰,保值增值。所有产业发展项目,要做到资产明晰,对已实施的项目进一步完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明确产权和资产的收益权,今后实施项目原则以移民协会或移民合作社为项目主体,明确项目的产权和收益权,所投项目认真做出效益分析,原则上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确保项目保值增值。

(五)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在产业项目的申报实施中,各县(市)要积极争取,协调各方,整合资源,可用移民村组的集体经济或移民户出资,争取部门支持多种方式整合资金,把产业项目做大做强。

三、适用范围

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可投入到县(市)移民合作社、移民协会,也可投入到大型安置点(移民人数在500人以上)移民合作社、移民协会等主体所形成资产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移民合作社或移民协会等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州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移民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方案情况,提出项目申报的意见报省办同意后确定立项扶持项目。

(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计划及已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合同制度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移民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建设计划,并暂停项目资金安排。

(三)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县市要优化服务,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的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推进。

(四)检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资料。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要求以及所提交的相关验收报件资料,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五、项目监管职责

各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的监督主体,并承担第一责任。

(一)负责本县(市)移民合作社、移民协会对产业发展项目的谋划、组织上报工作。

(二)负责产业发展项目的争取、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办法。

(四)负责监管产业项目的收益资金的使用和安全

收益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收益的20%至30%用于公积金发展壮大资金,10%用于管理费用,40%用于鼓励先进、扶贫济困和特殊问题的解决,20%—30%用于量化到人,年底发放给移民群众(后扶人口核销,该量化分红即停止发放)。

(五)负责监管产业项目的保值增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移民后期扶持产业。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沟通。各县(市)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及收益分配工作的分析、研究,加强与财政及涉农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移民资金形成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经验总结。各县市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及收益分配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先进典型、示范样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及收益分配工作的检查力度,该《实施意见》出台后,严格按该《实施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移民群众真正受益。

该《实施意见》发布后,与该《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该《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