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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2532300MB1062035R-/2018-0630007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6日 文  号:
标 题: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等法律法规, 结合云南实际,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项目的确定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的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评估、管理负责制。

     (三)全程管理原则。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解决移民的温饱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项目;

     ()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项目;

     ()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 (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1个独立的项目;单项工程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项目,可以以乡()或村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1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选择的重点应限于移民村组(自然村)、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投资金额在其补助额度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的项目。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组(自然村)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同意。

应尽量避免安排经营性项目,以规避风险。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九条  扶持项目应依据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

     第十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10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必须编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经州(市)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报省级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州(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应于项目实施的上年9月底前将项目年度计划报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完成了规划设计并经过批准的项目。

    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列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扶持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市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5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制;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组织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单位,应按《云南省水电建设项目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云移局[2005]7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水电移民档案工作3个业务规范细则的通知》(云移局[2006]90号)的规定和要求,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当年的6月底和12月底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表,经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州(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于上年10月底前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核拨资金。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将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七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均应实行竣工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运行1年后,应由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