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卫复〔2021〕77号
对州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60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楚雄州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实体药店开设药诊店”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建设的高度关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你们提出的在我州实施鼓励支持实体药店开设药诊店的方案,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实体连锁药店整合资源,药店与诊所并行设立;政府对设立药诊店的机构在市场准入、人才引进、财税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实施建议,对促进我州医药体系的融合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购药,解决基层医疗机构有医缺药的实际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一、楚雄州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积极鼓励和支持我州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诊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中设置诊所,有利于推进处方药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等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深入实施,有利于提升我州药品零售企环节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医疗和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药品零售企业中诊所的开办,应按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我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2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8号)的精神。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以“非禁即入”为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二是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其中“诊所设置审批”为“直接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州已经取消了诊所设置审批,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在全面推行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前,先按《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对于符合《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诊所备案条件的,由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诊所的备案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诊所备案执业后,其执业活动、校验等日常监督管理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再次向你们对我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继续给予关注。
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