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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31496X-/2018-0604018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及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5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民宗委关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有关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民宗委关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有关政策解读

楚雄州民宗委关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有关政策解读

楚雄州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  周国兴

201610月)

 

一、问: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哪些?

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基督教信徒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以上简称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

二、问: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第四条的规定,也就是: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如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伊斯兰教的阿訇,基督教的牧师、长老和传道员等。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