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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583L-/2025-0516001 公开目录:统计年报 发布机构:楚雄州审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6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审计局关于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成文日期:

楚雄州审计局关于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公开征集涉企审计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超越法定职权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时,引用的定性和处理法律法规依据不准确、不恰当;或者相关违法事实取证不充分、不合规;

(三)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滥用裁量权,重责轻罚或者轻责重罚; 

(四)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先责令被审计单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而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五)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时,存在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或执法人员少于2人、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六)审计机关拟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在作出审计处罚前未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未举行审计听证会;

(七)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措施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措施时,未送达封存通知书或未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人员未会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相关资料、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八)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未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而当场予以封存,后续未补送封存通知书;

(九)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相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未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资产后予以退还,未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未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十)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十一)开展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检查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资产、信息系统,调查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十三)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未履行审批程序;

(十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未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对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事项,未依法移送的;

(十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处理时,引用的定性和处理法律法规依据不准确、不恰当,相关违法事实取证不充分、不合规;

(十六)投资审计中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在实际执行中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愿,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代结”。

二、反映渠道

(一)电子邮箱举报。将问题线索发送至电子邮箱:cxzsjjbgs@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问题线索”)。

(二)电话举报。楚雄州审计局举报电话:0878-3019858(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三)来信举报。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书面材料邮寄至楚雄市团结路186号楚雄州审计局法规督查科(邮编:675000)。

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反映问题,提供线索质量,便于有效核实查办,请按照附件表格格式反映问题线索。

(二)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将按照反映人意愿对反映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线索受理征集范围。

(四)本次征集活动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附件: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填写表


附件: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填写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