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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4-0118015 公开目录:批准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0日 文  号:楚水许〔2023〕28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柏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2023年9月13日依法受理,办件编码532300000000115323 0001516749562023091202000001。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楚雄州水务局关于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州水务局重新审核。

楚雄州水务局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

(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查《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双水请〔2023〕16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下:

一、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位于绿汁江中下游段双柏县与玉溪地区的交界处,起点为东经101°58′23.79″、北纬24°16′33.09″(0+000)各阿纳河汇口处的洒冲点;终点为东经101°43′54.11″、北纬24°19′26.09″(47+460)卧马都村下游约1公里处。工程治理总长47.44公里,全部为干流,河道左岸为玉溪峨山县及新平县,右岸为双柏县安龙堡乡和大麦地镇,此次仅治理右岸,右岸新建堤防长22.61公里。防洪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工程等别为Ⅴ等,主要建筑物为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工程总投资16155.1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3482.78万元;工程计划于2023年11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10月完工,总工期为12个月。本项目所在地双柏县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大麦地镇、安龙堡乡属于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属于楚雄州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西南岩溶区I级标准执行。

二、《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8.6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为29.44公顷,临时占地为9.18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绿汁江双柏县重点段(洒冲点至卧马都)河道治理工程共开挖土石方量72.00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6.02万立方米),回填利用72.00万立方米,不产生永久弃渣。本项目区预测期间工程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4851.08吨,原生水土流失量为403.29吨,因工程建设新增水土流失量4447.79吨。

五、《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采取措施基本可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主体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措施有河道治理区C20混凝土排水沟22789米,植草护坡19.65公顷;施工道路区植草护坡8.60公顷,复耕0.37公顷;施工生产生活区复耕0.46公顷;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6.02万立方米。

植物措施:栽植清香木788株,凤凰木787株,条播灌草1.50公顷,幼林抚育1.50公顷。

临时措施:土袋挡墙5884米;密目网覆盖18800平方米;临时排水沟26400米;沉砂池5座。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设计及监测成果要求等基本可行。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等与主体工程一致,符合编制规定。同意本方案核定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084.66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737.92万元,本方案新增346.74万元。在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398.40万元,植物措施489.67万元,临时措施96.33万元,独立费用63.92万元(其中监测费26.57万元,监理费3.66万元),基本预备费9.3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7.03万元(征收面积38.62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征收金额为270340.00元)。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州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州水务局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州水务局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双柏县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