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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5-0731003 公开目录:州级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1日 文  号:楚科规〔2025〕1号
标 题: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楚雄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楚雄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工信商务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有关单位:

《楚雄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科技局第1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我州科技计划管理体系,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激励全社会加大多元化的科技投入,规范和加强楚雄州州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项目),是指根据全州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自主申请,参照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并负责落实全部经费的科技项目。自筹项目是对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充,视同州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自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自筹经费为项目实施单位自有资金。即:企业自有项目资金、高校生均经费中自行支出的项目经费、三甲医院自有资金中支出的项目经费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 自筹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着力完善高效、诚信的科研管理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自筹项目主要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研项目,也可以围绕推动全州科技创新工作的对策建议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

第七条 支持三甲医院、高校、建立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业纳统科研单位、研发投入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申报“备案制”试点,同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申请开展“备案制”试点工作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具体要求,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具体程序和要求,自主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事宜,报州科技局批准后实施。方案一经州科技局批准,不得改动,且仅适用于方案所约定的项目批次。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自筹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州科技局、自筹项目推荐部门、自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主体包括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咨询评审专家。

第八条 州科技局是自筹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自筹项目申报领域范围,发布自筹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自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签订任务书;

(三)监督、检查自筹项目执行情况;

(四)组织自筹项目验收;

(五)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自筹项目推荐部门、自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等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六)协调解决自筹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自筹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县(市)、楚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申请作为自筹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自筹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申报自筹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二)督促自筹项目资金按时到位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

(三)负责开展自筹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任务、落实经费,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提出项目变更、终止及撤销建议;

(四)受州科技局委托开展自筹项目组织、过程管理等工作,协助州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并按要求向州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自筹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实施自筹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企业、高校、三甲医院及其他事业单位),是具体组织自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实行自筹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自筹项目,足额筹措并及时安排项目资金,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成自筹项目任务和目标,对完成自筹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接受项目验收;

(三)建立健全与自筹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伦理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自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负责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

(五)动态监管自筹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自筹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自筹项目牵头单位对使用自筹项目资金的其他参加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自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盘活自筹项目结余资金;

(六)按要求及时编报自筹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七)做好自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告自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的申请;

(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自筹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

(九)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一条 自筹项目负责人是指自筹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自筹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自筹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自筹项目目标任务及验收;

(二)及时向州科技局和自筹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据实填报自筹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自筹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

(四)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自筹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开展自筹项目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 自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是指受州科技局或自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自筹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论证、验收等,原则上为纳入楚雄州科技人才专家库管理的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在自筹项目的申报、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自筹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自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评审对象处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自筹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州科技局根据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全州科技创新规划,围绕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和需求及年度工作重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筹项目需求征集机制,面向全州符合申报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企业、高校、三甲医院及其他事业单位)适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自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自筹项目设定的目标要求;

(二)具备按时完成自筹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

(三)研发类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育种等长周期项目不超过5年,软科学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自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楚雄州依法注册、运行管理规范的企业,在楚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及其他事业单位,对于事关我州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州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申报;

(二)优先支持上年度有研发经费支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及其他事业单位申报;

(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具备足额提供项目经费的财务实力,申报单位运转正常、持续经营能力较强,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自筹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自筹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自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自筹项目实施。自筹项目申报须提交项目相关信息及材料。涉密自筹项目按保密程序向州科技局自筹项目主管科室提交有关材料。

自筹项目推荐部门按照归口推荐原则和自筹项目申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自筹项目,并对自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自筹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自筹项目申报单位和自筹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自筹项目。

第二十条 州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理自筹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和开展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 州科技局根据自筹项目所属领域(农业、工业、社会发展领域),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州科技局自行组织评审或委托自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开展自筹项目论证评审。

第二十三条 州科技局对自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信息定期更新,完善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州科技局根据推荐情况建立项目库,拟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评审产生。按下列程序组织立项:

(一)项目初审。州科技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立项评审。州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分领域确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开展立项评审;

立项评审采用“百分制”和“名额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达标,列入项目库;

立项评审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报答辩;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报州科技局批准,并明确具体负责答辩人员。软科学项目不进行汇报答辩。

(三)集体研究。州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按照立项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领域在项目库中择优提出立项建议名单,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四)立项公示。州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技局组织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不予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科技局正式下达年度自筹经费项目立项通知书;

评审达标但未获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影响其继续申报其他各级科技项目。但公示期间被举报并经核实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影响项目立项公平性的恶意行为的除外。

(五)签订任务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项目推荐部门及州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项目任务书由项目推荐部门统一汇总报送州科技局,经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项目实施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且原则上不得早于项目任务书签订时间。项目任务书中,甲方为楚雄州科学技术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项目推荐部门。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州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

(二)签订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的;

(三)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筹项目实行由州科技局、项目推进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共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项目运行检查督促。项目运行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筹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项目变更的。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内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由项目推荐单位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30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州科技局。

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变更的。应当明确提出变更后的任务报州科技局审批,项目负责人非受不可抗力影响不可变动,且其他人员变更不能超过项目组总人数的30%。

自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10号)相关要求,按照“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自筹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应当从项目承担单位中产生,原则上从原项目组成员中产生;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自筹项目期限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仅限延期1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项目撤销。发生以下下情形之一的,州科技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一)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等情形受到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存在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未按期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执行期结束后90天未申请验收等情形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项目终止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终止程序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规定应当撤销的。

受到项目撤销的,其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自筹项目,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牵头或参与新的自筹项目组。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向州科技局报送项目终止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科技局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一)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联合惩戒,项目实施面临重大风险的;

(三)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楚雄州,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或长期失联的;

(五)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自筹项目原则上由州科技局采取实地评审、材料评审、函审等多种形式开展验收,特殊情形下也可委托第三方或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已全面完成任务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但项目实际实施期限不得少于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期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申请验收须填写《楚雄州自筹资金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研究工作报告、成果主件及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复印件、成果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附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州科技局在全州范围内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州外相关领域专家。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

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验收“通过”。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通过”: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存在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其项目承担单位1年内不得申报自筹项目,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牵头或参与新的自筹项目组;符合具有不可抗力等“容错免责”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项目推荐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报州科技局;

(二)州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根据项目研究方向确定验收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三)州科技局根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四)州科技局就验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意见的发放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探索开展自筹项目分类定级工作,逐步建立与项目评价结果相一致的政策支持体系。

项目自筹经费金额较大、组织实施管理规范、成果产业化突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支持其申报研发、人才、平台等各类科技项目。

 

第七章 监督评价及诚信管理

 

第四十条 绩效跟踪和评价。州科技局对纳入州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自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实施国家、省州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实施《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项目争议处置和信用等级修复机制。对自筹项目立项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或对科技监督、科研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州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实施《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自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项目负责人、自筹项目推荐部门、自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自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