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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874P-/2018-1224008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主题词: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文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州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公开时限制度、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共十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主动公开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扶贫工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扶贫工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扶贫政策法规;

(二)扶贫工作动态;

(三)扶贫工作规划和工作要点;

(四)脱贫成效及考核信息;

(五)扶贫项目资金信息;

(六)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七)部门的自身建设工作情况,包括单位权责清单、财务预决算信息、人事信息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综合科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发布工作。

五、对主动公开的扶贫工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六、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进行公布。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扶贫工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扶贫工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需要,向扶贫部门申请获取,扶贫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扶贫工作信息。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扶贫部门申请获取信息。综合科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办申请获取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我办提供扶贫工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交书面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办受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形式要求等。

四、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综合科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五、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扶贫部门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八、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有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九、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十、综合科要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综合科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各县市扶贫办、机关各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监督考核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各县市扶贫办扶贫信息公开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八)本部门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二、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扶贫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对扶贫工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扶贫工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公开发布。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扶贫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扶贫工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综合科负责将拟公开的信息报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管理,以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公开。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各科、中心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科、中心需要公开和更新的扶贫工作信息。

四、信息保密审核流程为,信息员采集的信息,填写《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及保密审查表》,报信息产生的科室(中心)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由综合科收集后,报保密领导小组审查核准后发布。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办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五、本系统工作人员采写的新闻稿件由综合科负责审稿,综合科加盖印章后方可发稿。在审稿时,对难于把握宣传“尺度”的稿件,要逐级报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或办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才能发稿。

六、在部门网站上发布的宣传信息(工作动态),由综合科编辑并初审,报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由信息发布员负责上网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由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撰写,由综合科具体负责,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公布及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公开时限制度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扶贫工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一、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本单位各科、中心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中心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四、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五)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办法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另行制定。

六、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完成政府信息及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优秀的科室及在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并推荐上级表扬。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科室,对其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科室及科室人员年终评优资格,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本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进行发布会签时,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业务科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进行联合审核后方能发布。

三、本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时,应当主动对接、协调,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发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五、本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六、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七、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报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报请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请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科室按照各自行政职能承担澄清有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职责。

三、办政务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四、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六、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

八、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州人民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九、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规定按照干管权限追究责任。

十一、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提醒谈话,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的,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一)各科、中心未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内容,造成扶贫工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综合科未公开或及时公开各科、中心提供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属实,公开事项不全面;

(四)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不及时补充提供应公开的事项或内容的;

(五)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法定要求或不能保证公开有效性的;

(六)应当公开的事项未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擅自提出额外公开条件和要求的;

(八)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九)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十)违反公开程序,造成泄密失查的;

(十一)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而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十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三)对社会评议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四)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十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十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监察机关或者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办公会议或办党组报告。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办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