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按照《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和《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楚雄州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策解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楚雄州扶贫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可公开信息。
第三条楚雄州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副主任负责,具体管理部门为综合科,负责组织、协调楚雄州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科、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综合科报送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扶贫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扶贫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重大扶贫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扶贫方面的统计信息;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五)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调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应指导各县市扶贫办主动公开重点政务信息,并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范围。公开信息涉及行业部门的,各科、中心应商相关行业部门及时公开,推动脱贫攻坚全过程在利益相关群体和各责任主体范围内阳光化管理。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八条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科、中心在发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在文件报批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综合科按规定予以退回。
第九条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由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仍不能明确的应报州保密局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四章 发布协调
第十条本单位和其他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发文件的科室应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同意后进行发布。
第五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楚雄州扶贫办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广告牌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三条各科、中心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签后,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在办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填写纸质或电子版“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二)审核。楚雄州扶贫办综合科审核信息公开申请,按照职责分工,将有效申请分送各科、中心办理;
(三)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具体承办科室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依法不属于楚雄州扶贫办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书面报请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七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楚雄州扶贫办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楚雄州扶贫办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楚雄州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各科、中心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各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政务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楚雄州扶贫办下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楚雄州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