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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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2024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span> 发布日期:2025-05-29浏览量:


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房地产公司以竞拍方式获得位于某县城西南片区18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过程中,因公司自身原因于2019年停工,且由于与他人存在民事合同纠纷,18号宗地于20199月被法院查封,于20238月被拍卖,停工后至被拍卖前18号宗地均处于停止开发状态。土地被拍卖后,县自然资源局启动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20231214日,县自然资源局经县政府批准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向某房地产公司征缴18号宗地土地闲置费272.504万元。该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而未满两年的应当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应当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县自然资源部门在18号宗地已达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处置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

典型意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功能之一,对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变更或者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助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

二、洒某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洒某某与某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101日起至20221031日止,该劳动合同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法有效。因某协会未为洒某某缴纳202111日至202210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洒某某于2023913日向某市人社局投诉,要求某市人社局履行责令某协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职责。2023108日,某市人社局作出回复,告知洒某某征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洒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厘清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明确在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改革后人社部门具有的社会保险数据信息推送职能,经复议机构多次组织到两个部门协调沟通,某市人社部门在行政复议期间推送了洒某某的《云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核定表》,在数据推送后,税务部门履行了征缴职能,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追求的最终目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着眼复议申请人的实际诉求,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协调多方力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同时通过案件办理明确人社部门职责,达到了“一案规范一类”的效果。

三、李某某等6人对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系列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李某某户与李某户相邻且两家系亲戚,因相邻土地权属纠纷,发生殴打他人、损害财物案件,县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殴打他人处罚款200元,对李某某嫂子殴打他人处罚款200元,对李某某母亲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处行政拘留5日,对李某某丈夫殴打他人处行政拘留2日,对李某殴打他人处行政拘留3日,对李某母亲殴打他人处罚款200元。李某某和李某及其家人均对本人和对方的行政处罚不服,分别向复议机关提起11件行政复议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随即开展案件受理前调解,但因前期双方抵触情绪较大,案前调解未成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11件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开展调解和解工作,主动与公安机关、当地党委政府联系,共同分析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并到现场查看,制定化解方案,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进行调解,经过多轮的调解双方达成民事争议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同时撤回了11件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调解和解新规定,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调解和解贯穿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并调动多方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形成合力,共同分析研判矛盾纠纷焦点,最终以民事争议调解成功和履行完毕为突破口,推动行政争议有效化解,以调解手段同时实现民事、行政矛盾纠纷双化解。

四、王某某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王某某于2024512日向某市住建局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房地产项目全部项目建筑工程许可证及项目所有预售房款资金监管情况等8项信息。202466日,市住建局作出(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载明,对王某某申请公开的1-3项信息因不属于本部门信息,建议向掌握该信息的部门获取;对申请公开的4-8项信息因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经向第三方征求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王某某。王某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发现,案件涉及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庞大,信息涉及多方当事人,信息能否予以公开争议较大,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复议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围绕不予公开是否合法进行了质证和辩论。经查明事实,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针对该案具体情况继续开展案后调解,与市住建部门共同研究公开和回复方案并得到王某某认可,行政争议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听取意见、听证、调解、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新程序、新机制,为更好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新制度、新要求,除当面听取意见外,还以听证会方式为复议双方搭建互通互信的沟通平台,在作出复议决定后未一决了之,而是继续开展案后调解,为实质解决纠纷提出可行方案,最终解决方案得到复议双方当事人认可,实现案结事了。

五、行政复议机关指导某应急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应诉案

基本案情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应急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到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诉情况通报后,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开展应诉指导,主动参与诉前案情研判分析,对证据提交、答辩重点、庭审注意事项等作了提示和指导,并建议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组织州级执法部门旁听了该案庭审。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未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应诉指导,与被诉行政机关共同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对原告诉讼请求针对性提出答辩指导意见,对案涉行政机关作出的指示、复函等文书法律性质、效力进行了研判分析,对行政诉讼基本程序、证据规则进行了讲解,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应诉能力,促使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并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各个环节作了发言,做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出庭又出声,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同时,复议机关还在应诉指导中对行政机关在案件中反映出的执法不规范和瑕疵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起到了一案规范一行的良好效果。

六、56户村民诉某县水务局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案

【案情摘要】20213月,县水务局设立的临时机构河道管理局与56户农户分别签订河道治理工程公益性占用农田地补偿协议,约定了河道治理占用耕地面积及果树数量,同时明确约定了补偿金额。后水务局长期未支付补偿款项,56户农户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水务局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及利息。法院立案受理后,联合市检察院、某县检察院、某县水务局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村民家中实地调处本案争议。通过面对面倾听群众诉求,在充分征求和尊重56户农户意见的基础上,从情与法两个维度设身处地的为农户提供解决争议的最好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由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该批涉众型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如我在诉”理念是妥善处理涉众型行政争议的关键。涉众型案件多人多面,只有找到实质化解的最大公约数,才能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在尊重每个当事人自主权和选择权的同时,尽可能对其从法理情多维度予以恰当引导,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提供化解方案,不仅及时有效保护了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

七、杨某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案

【案情摘要】杨某某、杨某平、杨某林、杨某祥系亲兄弟关系,均为某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村民。1985年,四兄弟的父亲杨金取得地名为陈家山75亩和大地头38亩山林编号为0405的《某县家庭经营山使用证》;1995年杨某金去世;2007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因大地头的林地属于水源涵养林,杨金户位于大地头的38亩山林被某村民小组收回;位于陈家山的林地,经杨某平申请,确权给了杨某平户。2024819日,杨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发给第三人杨某平的林权证书。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杨某某20248月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杨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受理后,经协调四兄弟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共同向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了产权变更登记,二审杨某某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应贯穿于行政审判的所有程序。对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二审从行政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到有效解决的角度出发进行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空转。本案在行政机关及当地政府、村委会,检察院等部门的配合下,虽是小案但不小办,在多次协调中不仅修补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裂痕,而且解决了老百姓的实际困难,真正实现了人民法院“审理一案、解决一事”的工作目标。

八、杞某星诉某县民政局、第三人李某会、李某英婚姻登记案

【案情摘要】原告杞某星与第三人李某会、李某英同系某县某村村民,第三人李某会与李某英系姐妹关系。2000年,妹妹李某英欲招同村杞某星上门,因李某英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遂冒用姐姐李某会身份信息与原告杞某星共同向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并向乡政府提供了载有杞某星、李某会身份信息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某村公所出具的杞某星与李某会的婚姻状况证明。经乡政府审查后,为杞某星与李某会颁发了结婚证书。之后,与杞某星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儿育女的是第三人李某英;第三人李某会也于20001226日在外地与他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至今。三人婚姻登记关系一直错位,至2022年原告杞某星起诉县民政局,要求撤销其与李某会的婚姻登记关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由法院向民政局出具司法建议后,县民政局自行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

【典型意义】本案系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积极履职纠错,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司法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将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作为审视自身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本案对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完善婚姻登记执法领域纠错机制具有指导意义。

九、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环境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案

【案情摘要】20159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某罗申河采石有限公司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未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情形下,为该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同意其开采;20166月,州林业和草原局为该公司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证,允许该公司占用下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地0.8575公顷20219月,某罗申河采石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应依法关闭,该公司虽然按要求办理闭坑手续,但未对该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致使大石洞石场开采现场遗留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和因大面积采石所造成的高陡边坡,随时有山石滚落和泥石流滑坡危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采矿证到期后,某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虽要求其进行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但该公司以无资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为由,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某市检察院于20222月向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并在20225月、7月、8月对该采石场现场查勘中发现该发公司的违法行为仍然持续存在。某市检察院遂以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环境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向某市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最终某市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某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某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某罗申河采石有限公司在某市妥安乡大石洞石场严格按《土地复垦条例》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依法继续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环保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确认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求,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功能,合理界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及时地履行行政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法院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效果,是司法机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路径新举措的积极探索。

十、某诚鑫工贸有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案情摘要】20141月,某市政府按照“退二进三”有关规定及企业技改搬迁政策,支持诚鑫公司在某新型建材园区进行重新规划选址实施技改搬迁项目建设。市自然资源局与诚鑫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协议》,后诚鑫公司按照约定将案涉土地及附着物交付给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支付了诚鑫公司拆迁补偿费。后诚鑫公司认为市自然资源局在签订收回协议、支付拆迁补偿费后,未向诚鑫公司供地,构成违约,故诚鑫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自然资源局赔偿其未能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案涉收回协议并未约定提供置换土地的时间,诚鑫公司在获得拆迁补偿费后,应依协议按照规定申报项目,取得立项许可,方能获批置换的土地,诚鑫公司未能搬迁其过错不在于市自然资源局,故驳回了诚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土地置换是一种特殊的土地转让形式,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置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该案体现了只有遵循法定程序,土地置换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