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2)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按两种不同情况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一种情况,派出机构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是该派出机构。第二种情况,派出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被申请人是该授权组织;
(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承继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