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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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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楚政规〔2026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6113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专门用于农副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买卖活动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实行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公开制度。

市场开办者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在申报新建、改(扩)农贸市场时,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并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现代商贸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序推进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标准规范,推进智慧化发展,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审批或备案手续,优化提升停车场、厕所、无障碍通道等基础设施,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噪声控制等环保措施。

新建居住区、城市更新及“千万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应同步落实市场管理服务设施、学雷锋志愿服务站、设立公平秤、自产自销农特产品免费公益性销售区等为民服务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农贸市场。

第九条 农贸市场尚未建成或因改(扩)建暂停经营,且周边居民确有生活需求的,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在周边公共区域、闲置场地等适宜场所,统筹设立食用农产品临时性经营场所,并明确设立期限、经营时段、摊位数量、经营品类及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市场秩序


第十条 农贸市场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市场开办者完成商事登记后,方可开业运营。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经营服务、管理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并及时更新场内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责任制,落实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实行市场管理公示制度;

(三)落实入场经营管理责任,严格审查场内经营者资格,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及管理制度,并配合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内规范设置和管理公平秤;

(五)健全消费维权与信用管理机制,公示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维权方式,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六)严格履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责任,不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负责对场内经营者档案信息进行登记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后6个月;

(二)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三)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管理,督促鲜猪肉经营者将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作为鲜猪肉产品进货查验的基础凭证,严禁不合格的鲜猪肉流入市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市场内门店和摊点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二)合理划设市场分区,商品布局合理、间隔适宜、码放整齐,做到鱼入池、菜上台、肉上案、货放柜、鸡进笼、熟食“进三防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市场监管要求,建立病媒生物防控制度,规范设置防鼠网、防蝇帘(罩)、灭蝇灯等设施,定期开展科学消杀与孳生地清理,确保场容整洁规范;

(三)加强对市场内占道经营、超线漫摊和流动经营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市场通道畅通;

(四)设置统一的垃圾集中收集点(房),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规定实行垃圾分类,做到自产自清,即产即清,制止违规倾倒垃圾等行为。有卫生保洁制度,配备卫生保洁人员。场内卫生清洁干净,无明显异味。按规模设置相应的洗手设施设备;

(五)市场卫生间符合设置标准,通风良好,无苍蝇蚊虫,保持地面、蹲坑台面干燥清洁。墙面、门窗、灯具整洁卫生;

(六)制止市场内违反规定张贴、散发、喷涂广告传单,违反规定涂写、刻画、悬挂、堆放等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照)经营,服从管理,文明经营;

(二)建立进销货台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三)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弄虚作假、短斤少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农贸市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贸市场具体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抓好落实。

(一)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布局,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升级改造;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配合商务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办理新建、改(扩)建市场的土地规划手续;

(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工,开展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与市场秩序整治;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开办者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负责计量器具、商品价格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对进入农贸市场前的养殖、运输、屠宰环节实施动物检疫监督,核查相关防疫条件。依法处置农贸市场内突发动物疫情。监督管理入市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发现与报告制度、指导农贸市场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交通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对阻碍执法、抗法以及非法销售野生动植物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农贸市场涉及环境污染的事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林草部门负责对市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为和为禁止销售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实施监管;

(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健全并落实农贸市场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隐患。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在管理区域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公共安全管理,配备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合理设置安保巡逻岗位,配备相应安保力量和设施设备,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增强群众安全感。设立“商户矛盾调解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避免引发冲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出现对公众健康、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停业整顿或关停。

第二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