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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6-0008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5日 文  号:
标 题: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
成文日期: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二号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于2026年1月23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15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

(2026年1月23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激励公民参与无偿献血,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献血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提倡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师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献血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相关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献血知识教育,将血液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三)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献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电、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献血有关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

第七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献血工作,设立服务热线,对单位、团体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工作信息平台建设,为公民献血、临床用血和费用减免等提供便利。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公开献血者个人信息。

第九条 每年6月、10月为自治州无偿献血宣传月。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相关科学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师生无偿献血知晓率,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献血科普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车站、机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其设置的固定宣传栏,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适龄人口数量拟定年度献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动员在校师生积极献血。

每年的第一季度为医务人员献血活动季,第三季度为国家工作人员献血活动季。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设置一个以上固定献血点。固定献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固定献血点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新规划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大型商超周边设置流动采血点。有关单位、社区、小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无偿献血者给予激励和保障:

(一)血站可以对无偿献血者给予适当补贴;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在评先评优中,对献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优先考虑;

(三)公民无偿献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四)高等学校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师生可以给予奖励和优待;

(五)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对在自治州无偿献血的高等学校学生,自献血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免费游览;

(六)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在自治州献血的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开展关爱和救助。

第十三条 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临床用血;军人、因公致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第十四条 在自治州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临床用血费用。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其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父母可以累计享受不超过1000毫升的免费用血。

第十五条 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自治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给予下列优待:

(一)免费游览和参观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四)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

(五)其他优待。

在自治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村(居)民,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州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献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1月22日在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绍文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的重要论述精神,推进健康楚雄建设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坚持问题导向,抓紧补齐短板,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无偿献血是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体现,充足临床用血是人民健康保障的根本。制定《条例》,旨在推动我州无偿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扎实推进“健康楚雄”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补齐发展短板,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血液作为不可替代的医疗资源,目前无法人工合成制造,全靠健康适龄人群自愿捐献。当前,我州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群众医疗健康需求不断释放,叠加各类传染病交织影响,血液保障形势日趋严峻。同时,无偿献血工作还存在长效机制不健全、宣传引导效能不足、激励保障政策不完善、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等短板。2024年,全州无偿献血工作一度出现“献血不足”“用血紧张”的情况,直接影响患者及时救治。制定《条例》,精准聚焦并破解无偿献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能够有效筑牢临床用血保障防线,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条例》的形成过程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2025年3月成立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任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健康委,启动立法工作。

立法过程中,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组织起草人员赴省内外考察学习,结合州情实际起草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吸纳合理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政府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2025年8月25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续通过立法听证会、专家评审等征集修改意见67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党内送审稿,先后经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州委常委会审查通过,并报省委审查。2026年1月17日,州委批复经省委同意的《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同意按法定程序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分章节,共19条,分为总则性条款、政府及部门职责条款、宣传组织实施条款、献血者权益保障条款、法律责任条款和施行条款,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一是立足“促进型”立法定位。选准立法的“小切口”,坚持以规范、提倡、激励、服务、引导、保障为立法手段,着力解决我州献血工作中部门职责不清晰、保障经费不到位、相关措施不明确等实际问题,重点解决“促进积极献血”的关键问题,不追求面面俱到,确保法规内容务实管用、精准高效。

二是构建协同推进工作格局。明确政府统筹协调职责,细化卫生健康、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及中心血站的具体职责,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三是健全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每年6月、10月为全州无偿献血宣传月,设立医务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献血活动季;倡导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高校学生等生力军率先献血;规范年度献血方案实施和献血点设置,明确加强全州统一的献血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四是强化献血者权益保障力度。明确献血者享有的误餐交通补贴、安排休整及评先评优优先等关爱举措;规定本州献血的高校学生,自献血之日起半年内可免费游览州内政府主办的公园、景区等;明确献血者(含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依法享受优先用血、免费用血政策;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相关荣誉奖项的个人,除享受“三免”优待措施外,还给予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融入条例。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决定》和《办法》的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了条例草案第一条,且条例草案的各项制度规定都充分体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二是关于献血者年龄规定。《条例》未明确献血者具体年龄范围,仅原则性规定“提倡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血”。考虑到国家现行献血年龄已放宽至60周岁,为更好衔接上位法修订趋势、预留政策调整空间,采用原则性表述,确保立法的前瞻性。

三是关于献血者医保优待政策。《条例》明确,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村(居)民,其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州级财政承担。该规定是结合我州实际的创新激励措施,旨在进一步增强献血者的荣誉感,提升政策引导实效,推动形成献血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3月26日在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 姜 旭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于2026年3月6日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3年至2025年,楚雄州献血量分别为864.5万毫升、825.6万毫升、824.5万毫升,临床用血供应满足率分别为65.58%、62.88%和51.74%,均呈下降趋势,献血量不足与临床用血增长的矛盾突出,结构性、季节性缺血的情况时常发生,献血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制定《条例》对破解当前楚雄州献血工作瓶颈、保障临床用血供应和安全十分必要。《条例》采用“小快灵”和“促进型”立法模式,从楚雄州实际出发,对献血工作的管理机制、组织动员、公益宣传、固定献血点规划设置、移动献血车停靠、献血激励和优待措施等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利于更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协同、公众参与”的献血工作格局,更好激发公民参与献血的积极性,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在《条例》立项、起草、修改、论证等工作中,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指导。不仅认真组织立项评估,而且深入实地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意见建议,与楚雄州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立法有关重要问题。《条例》草案形成后,多次组织力量逐条逐句论证研究,指导楚雄州人大全面修改完善。2025年9月3日召开立法中评估会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全面评估。会后,指导楚雄州人大根据评估意见作相应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党内送审稿并按程序报省委审查。12月,收到省委转来的《条例》草案党内送审稿后,省人大民族委员会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及驻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的意见,并召开论证会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与楚雄州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第六十次(扩大)会议研究后报省委。省委审查同意并批复楚雄州。2026年1月23日,楚雄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现按法定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符合楚雄州实际需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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