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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楚政规〔20232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221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减少病媒生物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综合防控的工作原则,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爱国卫生规划,并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为所需人员、设备、监测等提供政策和经费保障;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筹协调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履行防制病媒生物的义务,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入侵、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九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爱卫办。

其他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杀设施,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建立工作档案。

(一)宾馆酒店、美容美发店、公共浴室、歌舞厅(KTV)、酒吧等重点场所;

(二)电影院、博物馆、体育场(馆)、游泳馆、图书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三)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等重点保护场所;

(五)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养殖、屠宰场、农贸市场、粮库、商场超市、垃圾站(场)、垃圾中转站、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和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下列措施,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一)结合爱国卫生大扫除,开展全民参与的常态化环境治理,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堆积杂物、餐厨垃圾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场所要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设施;

(三)对排水管道、垃圾站(场)、积水处、厕所等场所,定期进行冲洗、消杀、平整或者疏通;

(四)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垃圾收集运输实施密闭化管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等藏匿孳生;

(六)开展春、秋两季灭鼠活动和夏、秋两季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

(七)及时将消杀的鼠、蟑螂等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除四害等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治理活动,自觉接受爱卫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四条 农村应结合改水改厕、环境整治、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监测等工作。

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对防制药品进行严格管理,经专业指导进行安全施药;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消杀、监测等服务。

第十六条 在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杀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销售灭杀病媒生物的药品时,应当标明药品名称、许可证号、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厂名和厂址,鼠药、灭鼠毒饵的包装物以及投放区域,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预防控制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不得使用国家违禁药品、过期药品。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适时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各经营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要求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爱卫办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41日起施行。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图解《楚雄彝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