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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规〔2022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220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领域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楚雄州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切实提高社会消防安全诚信意识和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信用主体消防安全守信及失信行为的界定、审核、信息归集、公开、奖惩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适用对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用以分析、判断消防安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及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界定、公开、共享和使用,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消防安全信用主体在消防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等情形。

第五条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县市范围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报送、公示,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档案,负责将联合奖惩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典型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三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经综合评定具有较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

(二)因消防工作成效显著,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州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表扬、表彰的;

(三)消防工作经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州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四)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消防救援机构认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符合第七条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消防安全信用主体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列入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红名单。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红名单有效期三年,如在有效期内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一项失信行为,立即撤销红名单资格。

第九条  消防安全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拒不整改、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受到处罚的;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六)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七)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多次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

(八)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九)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出具虚假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职业行为或违法行为的;

(四)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二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领域守信、失信行为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守信信息公示期一年,在守信公示期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守信资格,纳入失信名单;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的原则,对其没有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后果的行为,经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研究决定,可以行政指导为主,暂不列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对列入守信行为红名单的消防安全信用主体,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适当减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含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二)在消防审批、公共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在消防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符合国家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

第十五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一般失信行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行为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消防安全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消防安全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重点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将消防安全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四)其他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在实施第十五条惩戒措施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消防安全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推动有关部门对其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  各县市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应当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归集、公示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前,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公布后,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撤销的,或者公布期届满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该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信用主体对守信、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核实确认有误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公示期届满自然修复。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公布后,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消防安全信用主体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消防安全信用主体可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信用记录修复,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失信行为消防安全信用主体主动申请信用记录修复,需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经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核查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要求的,可以向信用网站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经审核无误的,按程序停止公示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和完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全州涉及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转交,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级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