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彝族自治州物流寄递实名管理办法

楚雄州人民政府公告3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流、寄递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物流、寄递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物流、寄递实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下列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军人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流、寄递业实名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用信息化管控设备,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二)负责对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检查和实名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三)召集物流、寄递实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实名管理中的新情况、新变化、采取新对策;

(四)依法查处违反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规定的行为;

(五)依法查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五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税务、邮政管理、工商联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物流、寄递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物流、寄递业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监测分析市场状况,拟定全州物流、寄递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流通设施基本建设计划;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客运单位、个体运输户的监管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执行物流、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和安全监管制度;

(三)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全州物流、寄递企业的发展规划,引导和扶持物流、寄递业健康发展,强化行业协调、监督和自律;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特殊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在出具运输、邮寄证明前的核实核查工作,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负责对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并及时将注册登记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七)邮政管理部门: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和监测预警,收集与行业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引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监督寄递企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寄递业的违法犯罪案件成因及规律特点,及时发布通报;

(八)工商联:负责对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商会等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安全范防、安全管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六条 物流、寄递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物流寄递实名登记和收寄验视制度的行为,对举报或者提供犯罪线索、协助破案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物流寄递实名管理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寄收物品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经办人或者本人的实名证件。

第九条 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寄递、运输下列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精神麻醉药品、放射性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寄物品。

第十条 从事物流、寄递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收寄物品时,应当查验寄件人的实名证件;

(三)如实登记寄件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收(取)件人的相关信息。交付物品时,应当查验收(取)件人的实名证件。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以备管理部门查询;

(四)除信件以外,对客户交寄、托运的物品,应当当面验视内件,凡国家规定禁寄或者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物品,不予收寄;

(五)发现违禁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六)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人,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安全验视员,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七)严格履行招聘、用工手续,不得使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并将所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八)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教育管理,强化内部监管,防止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调包、夹寄禁寄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加强技术防范,严格保守客户信息资料秘密,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十)建立健全收寄和取件基础台账,完善流程管控,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检查发现和路检查获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实名登记的货物,检查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个体工商户)补办登记、完善手续,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走私、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毒品、非法宣传品等影响公共安全和有重大社会危害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三条 州、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物流、寄递实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开展的物流、寄递实名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指导、督促和考核评估;对上级机关通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督办。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路检查验。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公开查缉站和流动警务站、各县(市)公安巡逻堵卡点,可以对有不执行实名制嫌疑的物流运输车辆、货物进行检查,对不按实名登记的货物不予放行,并通知企业(个体工商户)带回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物流、寄递业务的,由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不执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制度的,由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泄露客户信息,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执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规定或者明知是禁寄物品依然收寄、运输,或者与不法分子勾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运禁寄物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流、寄递监管和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楚雄彝族自治州物流寄递实名管理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

 

楚雄彝族自治州物流寄递实名管理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寄递实名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物流、寄递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范围、要求及受理部门:

(一)举报范围:

1.不实行实名登记、验视规定的行为;

2.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无证经营物流、寄递业务的行为。

(二)举报要求:举报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故意捏造、夸大或者虚构事实。

(三)举报受理部门:

1.公安机关           举报电话: 110

2.交通运输部门       举报电话: 3122429

3.邮政管理部门       举报电话: 3021796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举报电话: 12331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举报电话: 12315

第三条 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证;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部门查证。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经查证破获案件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下列标准分类奖励:

(一)举报枪支弹药犯罪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毒品、制毒化学品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特大案件按照公安机关毒品案件奖励办法实行个案奖励;

(四)举报物流、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实名登记和验视规定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五)举报无证经营物流、寄递业务,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六)举报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特大案件实行个案奖励;

(七)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八)举报管制刀具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九)举报淫秽物品、非法宣传品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十)举报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案件后,由公安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举报奖金可以根据举报人意愿采取以下方式领取:

(一)银行转账;

(二)邮政汇款;

(三)直接领取。

第六条 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举报事项保密。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