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内容页
标题 | 农村宅基地流转(买卖) |
留言日期 | 2025-02-18 |
发言内容 | 领导,*好。我想咨询子午镇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相关政策规定。 |
性别 | 女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回复部门 | 楚雄市政府办 |
回复时间 | 2025-02-18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政府网站“农村宅基地流转(买卖) ”的留言子午镇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楚雄州、楚雄市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流转的宅基地上房屋必须合法,具备相关权属凭证。受让方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流转需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核。具体详细政策请在工作日内到子午镇农村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878-3805026 子午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