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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02_/2020-1028003 公开目录:六稳工作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9-05 09:55:42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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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楚雄州制定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解读《楚雄州制定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制定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6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州市选择一个县开展试点工作,楚雄州在元谋县开展试点工作,制定出台了《元谋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试点工作取得了突破、达到了目的。在全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及成效的基础上,2019年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元谋县试点经验和统筹分析全州情况后,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反复审改,经过2019年8月12日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定下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精神

楚雄州《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参保补助,达到条件的享受养老待遇,到2020年全面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这次改革主要精神体现“3项改革”:

(一)改革了参保制度。改变了之前针对被征地农民而单独建立的一套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

(二)改革了参保方式。改变了之前按照不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保缴费的方式,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缴费,政府按照定额标准给予参保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了待遇计发办法。改变了之前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养老金,按照现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核定养老金待遇。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楚雄州《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保障范围、保障方式、补助办法、资金管理、组织保障6个方面共18条,对省级《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既体现了上级文件精神,又确保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一)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补助的范围和条件。省级《指导意见》在参保范围上只作了原则规定,特别指出对2009年之前的失地人员和失地面积高于0.3亩以上的是否纳入参保补助对象由各州市自定,通过充分研究,楚雄州《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需同时符合3个条件:

一是在参保补助时间上可由县市自定,虽然原则上对参保补助时间从2009年1月1日之后依法征地涉及的人员,但是鉴于有的县市大量征地在2006至2008年期间,为充分发挥政策化解矛盾的作用,在参保补助时间上由各县市自行确定,但必须以资金积累作保障;二是在失地类别上作了界定,失地后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三是在参保对象上作了确定,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补助的类别和标准。省级《指导意见》原则上对参保补助标准只作了每年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的要求。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是一项长期的过程,结合楚雄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积累情况,楚雄州《实施意见》具体明确了3个方面:

一是在参保补助标准上,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城乡居民养老或城镇职工养老两个险种参保,政府给予相同定额标准的参保补助。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000元。二是在参保补助类别上,按照规定分为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两类人员,大部分失地是指被征地农户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含)以下的。三是在参保补助年限上,按照规定累计不超过15年,并明确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享受补助期间死亡的,终止政府补助。

(三)进一步明确了新老制度的衔接和过渡。为实现新老制度顺畅衔接,楚雄州《实施意见》采取以当地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所需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足,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制度的可持续性。一是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为未领取待遇和已领取待遇两种情况处理衔接。二是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州政府公告〔2009〕第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参保关系,仍然分为未领取待遇和已领取待遇两种情况处理衔接。

(四)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补助的程序和要求。楚雄州《实施意见》对参保经办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要求各县市制定统一规范的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认定的操作办法,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公开公示,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情况,建立基础信息台账,为办理参保补助提供可靠依据;二是明确以征地时户籍归属为依据,以户为主体确认参保补助对象,以个人形式办理参保补助,先由村小组初审,村(居)委会复核,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单位对享受参保补助人员进行认定,再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备案后,提交县级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参保补助;三是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退役后符合条件参保的,本人可按照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四是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参保补助。服刑期满符合条件参保的,本人可按照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

(五)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监管。楚雄州《实施意见》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作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每亩加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二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社部门统一开设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是明确了参保补助每年每人申报一次,下半年开始申报,年底前完成兑付或记入个人账户;四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在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六)进一步明确了组织保障和部门职责。楚雄州《实施意见》对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足配强乡镇社保工作人员,统筹落实一名专(兼)职村级协办员,保障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了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监察、审计部门的参与职责。三是要求县市政府要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清欠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

原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