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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6168868-/2022-0705003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医保局
主题词:医疗救助 发布日期:2022-06-30 09:45:57 文  号:楚医保〔2022〕18号
标 题: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二、医疗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农村特困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三、倾斜救助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的部分,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四、明确依申请救助支付限额

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的农村参保人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主动将其信息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线为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3万元。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取消重特大疾病住院相关医疗救助政策,重特大疾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救助政策执行。

六、做好政策衔接

本通知执行前,实施的医疗救助按照原政策执行。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本通知规定2022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的救助对象,不再给予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本通知自20227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