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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6168868-/2019-1118002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楚雄州医保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10-31 17:16:1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推进州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现将《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 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查阅点;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有关政府信息。

二、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接待窗口等行政服务场所,并在局内设立专门的政务公开接待点,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形式要求等。

四、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五、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及时移交相关工作主管部门、科室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应当免除有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所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九、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2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三、发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拟发布政府信息向该信息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七、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本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八、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对外公开或在网站等媒体发布的政府信息事先均须进行保密审查。对需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起草信息的科室负责人负审核责任;科室或业务分管领导负主管、审核、审批责任;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信息由局主要领导负审核、审批责任。单位专职或兼职保密审核员负适时监控及检查责任。

三、审核程序:由各科室按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填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或发布,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审批。单位专职或兼职保密审核员应适时进行监控和检查,如有疑问,应及时退回重审;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报请州保密局审定。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标有“内部资料”的。

(四)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对社会评议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六、行政机关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