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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2-0407001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04-07 14:52:13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21—2025年)》的规定,现将州水务局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查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5月7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州司法局依法行政与法规科。

电子邮箱:cxzfzbfgk@163.com

联系电话:0878-3395489(传真)

邮政编码:675000

通信地址:楚雄州司法局(楚雄市茶花大道463号)

                                                                                                                楚雄州司法局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径流面积50平方千米及以上的河流、蓄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0.1平方千米及以上城镇公共水体岸线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湖岸线是指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水库、坝塘、城镇公共水体正常水位线至保护范围外缘边界线内的区域。

第四条 楚雄州内河湖岸线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区保护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岸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

楚雄州实行河湖长制。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设立河湖长,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依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履行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相关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河湖岸线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大违法案件和跨区域事项,协同推进联合执法。

州、县(市)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制、检察长+河湖长等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的协作机制。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湖岸线保护、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河湖岸线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河湖岸线一、二、三级保护区,设立界桩和标识牌,载明区域范围以及禁止行为等相关事项。

礼社江、龙川江、渔泡江、绿汁江、万马河、猛果河、勐岗河、蜻蛉河、马龙河、沙甸河和州管大中型水库岸线保护区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实行属地管理;其余河湖岸线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水库的岸线保护管理范围时,应当加强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沟通和协商,保障岸线保护管理的协调统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河湖岸线一级保护区

(一)有堤防河流的正常水位线至管理范围边界线;

(二)无堤防河流的正常水位线至历史最高洪水位线;

(三)水库枢纽工程管理范围;

(四)水库库区正常蓄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

(五)城镇公共水体水域面积0.1平方千米以上的为设计水位线外50米至100米,但不超过所在绿地外沿边界线。

十一 河湖岸线二级保护区

(一)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二)无堤防的河流为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至100米;

(三)0.1平方千米以上城镇公共水体一级保护区外延至绿地外沿边界线。

十二 河湖岸线三级保护区

(一)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外延100米至300米;

(二)无堤防的河流为二级保护区外延100米至200米;

第十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和改扩建住宅、生产、商业用房等建(构)筑物

(二)侵占或者缩小城镇公共水体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确因河湖保护需要建设的湿地、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航运码头、农业水利设施,以及运行管理、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商品房、住宅、经营性生产用房、商业用房等与岸线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导致河湖污染的水产养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 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河湖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河湖岸线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需要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岸线原状;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河湖岸线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规划要求,全面排查河湖岸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生产情况,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采取或者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恢复原状等措施;

(二)对已取得有关行政审批,但不符合河湖岸线保护相关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不符合国家、省、州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审批部门依法处理;

(三)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岸线范围内绿孔雀、西黑冠长臂猿、滇南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

对涉及哀牢山、恐龙河等自然保护区的河湖岸线实施重点保护,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控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河湖岸线湿地保护。

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可以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特征进行分区管理。

对岸线范围内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评估,并相应采取野生动物栖息地营造、湿地植物群落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修复措施。

鼓励采取清淤疏浚、植被种植与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等相关措施对受损岸线进行修复,保护河湖岸线生态环境。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岸线景观资源,整合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岸线资源,合理布局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岸线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打造各具特色的河湖岸线景观带。

第二十 在岸线范围内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实施耕地保护、退耕还水、退耕还林等导致转产转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岸线保护的监督管理。支持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将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湖岸线整洁,对破坏河湖岸线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款,擅自移动、损毁、掩盖岸线界桩和标识牌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相关费用,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期限届满未恢复岸线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可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工信、林草、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金沙江干流岸线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 径流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下的河流、蓄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坝塘、0.1平方千米以下的城镇公共水体岸线保护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为加强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维系河湖健康,保障生态、防洪、供水安全,实现河湖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立法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楚雄州水务局牵头起草了《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经过调研、起草、集中修改、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了《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楚雄州地跨金沙江和红河两大水系,分水岭以北为金沙江水系,占全州面积60.1%;分水岭以南为红河水系。根据楚雄州河库渠分级名录统计,全州境内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184条、长6616.3千米,水库1378座(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30座、小(一)型水库183座、小(二)型水库1164座),0.1平方千米以上的城镇人工景观水体(含公园)11个。河湖岸线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河湖岸线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河湖岸线的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不清,给岸线保护管理带来较大困难;二是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缺乏统一性,河湖岸线界定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三是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法律依据不充分,刚性约束不足,存在部分住宅、生产、商业用房等侵占河湖岸线的问题。为加强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楚雄州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一部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十分必要。

(一)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保护楚雄州河湖岸线资源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色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好楚雄州河湖岸线资源,维系河湖健康,积极促进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条例》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起草。《条例》的起草弥补了上位法宏观性强,微观性不足缺陷,同时也弥补了楚雄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没有专项法律的空白。

(三)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加强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的重要保障。河湖岸线资源有着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近年来,楚雄州经济发展迅速,产业发展与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矛盾突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各类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行为给河湖岸线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影响和损害。《条例》的制定建立了河湖岸线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长效机制,分级分类分区的管理保护制度,设定了河湖岸线保护范围,确定了河湖岸线保护区域管理措施。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2021年6月,州人大常委会启动《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将《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列为立法项目,力争2022年制定出台。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我州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分管副州长、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条例》立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务局。为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州人大法制委、农环资委提前介入,主动引导《条例》立法工作,协调由州水务局、州司法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政府研究室和州林草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了《条例》起草小组。州水务局主动承担起草阶段主责部门责任,抽调人员成立起草专班,主要负责《条例》起草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压细工作职责。

(二)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学习经验

2021年7月份,由州人大法制委、农环资委,州水务、司法、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开展广泛调研。深入州内部分县市对河湖岸线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实地调研,到昆明市、昭通市以及江苏省徐州市、常州市等省内外部分地方考察学习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和立法经验,同时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学习大理、苏州、常德、孝感、晋城等地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在实地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认真分析我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基本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查找需要立法规范的内容、制度和措施等事项,提出初步立法工作意见建议,形成有质量的《条例》立法调研报告,为《条例》立法工作提供了详实的参考依据。

(三)有序推进《条例》起草工作

2021年9月2日—18日,起草小组采取“集中办公、分工合作、封闭突击”的工作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并完成了《条例》初稿。形成初稿后,4次分别向水务系统、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导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及时开展会议讨论。针对反映的问题,多次组织召开《条例》修改工作座谈会、现场调研活动。州人大5次组织相关部门代表集中开展立法研讨,期间多次征求立法领域专家意见,并得到省人大民族委、省水利厅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先后经历3次系统性修改、20余次讨论修改完善、7次易稿后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及特色体现

(一)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当前我们正迈进新发展阶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系河湖健康,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实现河湖岸线资源有效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作为楚雄州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坚持 党的 领导,坚定“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部门参与的工作格局,以问题为导向,以人民为中心,把党委要求、群众期盼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起来,力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处理好草案与上位法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得照抄上位法,也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基于这一基本原则,《条例(草案)》在具体条款上严格避免与上位法重复、冲突。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的内容,《条例(草案)》不再重复规定;上位法未详细规定的内容,在全面研究上位法的前提下,慎重考量,仔细磋商,在现有法律框架提供的空间内进行了富有地方特色和问题针对性的规范设计。三是立足我州实际,为解决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提供法制保障。《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坚持立足地方特色,遵循问题导向,特别关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耕地保护等。针对岸线过度开发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起草人员多次调研、反复磋商,耐心、详细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力争在具体条款上求取“最大公约数”,提高《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四是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充分体现民意。

(二)关于《条例(草案)》名称及篇章结构

《条例(草案)》包括总述、保护区划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监督管理、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共计32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了岸线保护划分三个区以及各区的禁止行为,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利用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条例(草案)》的名称拟定为《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主要是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紧密围绕我州河湖岸线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保护管理法律依据不充分,刚性约束不足,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突出“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的立法理念。基于这样的立法理念,《条例(草案)》草案在篇章结构上采取了“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保护”的逻辑顺序,推动河湖岸线保护工作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既保证与水利法律法规体系的高度统一,也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要求。

(三)关于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的权责配置。《条例(草案)》在权责配置中,按照各自职责,确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权责,将河湖长制作为岸线保护管理的抓手进行固化,明确了河湖长制工作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针对执法力量不足和缺乏法定监督权力的问题,专条进行了明确和授权,做到执法有权,问责有据。

(四)关于体现楚雄州地方特色的条款。我州境内河湖岸线范围内有多种珍稀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景观资源等,其生存环境保护是岸线保护的重点,为满足我州实际需求,《条例(草案)》第19—23条,规定了对河湖岸线内绿孔雀、西黑冠长臂猿、滇南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的保护,以及河湖岸线生态环境恢复等内容;同时,还对河湖岸线景观资源保护和利用作了规定。既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又满足了我州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上的需要,也突出了楚雄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的地方特色。

《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全面深化楚雄州河湖岸线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态系统,促进我州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屏障添枝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