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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8-0105005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1-05 15:48:08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楚雄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楚政办通〔2017〕9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细化相关操作流程,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执纪问责,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中央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更加贴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际需求,进一步打破限制资金使用的束缚,突出资金精准使用的要求,真正做到“投入实、资金实、到位实”。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赋予了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有关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为做好“放管服”改革,为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创造有利条件。2017年中央和省相继修订出台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楚雄州多年来,由于自身财政困难,州、县投入脱贫攻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很少,主要依靠中央、省给予支持,所以,对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是参照中央、省管理办法执行,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办法。按照《楚雄州五年脱贫攻坚行动计划》(楚办字﹝2015﹞59号)、《楚雄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楚办字﹝2016﹞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全州举最大财力投入脱贫攻坚战役,从2016年起,州、县实行“1+1”的财政投入机制,即州级财政每年投入脱贫攻坚资金不少于1亿元,县级财政每县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并逐步增长。随着财政投入不断的增加,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也越多,客观上要求通过一个规范性的管理办法对资金进行管理。州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办法》,并向州扶贫办、州发改委、州民宗委、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审计局等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报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25条。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界定。是指中央、省、州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二)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强调“1+1”的州、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即从2016年起,每年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不低于1亿元、各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不低1000万元,并逐步增加,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规模。

(三)资金分配方法。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适度向贫困直过民族地区、贫困革命老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

(四)资金支出范围。与中央、省管理办法一致,不对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在对资金支出范围做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

各县(市)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安排到县中央、省、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解决。规定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同时,为积极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使资金逐步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要求各贫困县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加强项目库建设,认真制定和完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完善好一年一定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根据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五)资金使用管理方式。中央、省、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各县(市)政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主体,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遵循扶贫资金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督查,谁实施、谁验收,谁失管、谁担责的工作要求,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责任。为加快预算执行,减少结余结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体操作程序和拨付时间,以及简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全面推行乡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六)资金监管。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林业等部门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州、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州、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等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涉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实施的州县乡部门,要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摸底调查、动员群众、项目选址、规划、征地设计、招投标等,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实施、资金及时下达和年度支出预算圆满实现。

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和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各县市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面造成大量资金滞留的,各类扶贫资金混用、混管,情况不清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在督查、审计当中出现较大问题的,由州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和约谈。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原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