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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8-0104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1-04 09:09:00 文  号:楚政通〔2017〕10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12-25 09:17:55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上市,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楚雄州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暂行)》(楚办字〔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储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储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政策条件;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最近一期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管理层和核心股东较为稳定,公司治理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和初步上市计划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通过云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州上市办等部门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三条为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渠道上市融资,本办法除支持企业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外,还支持海外上市。

第四条在财政政策上对拟上市和上市企业予以支持。

(一)对企业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资产评估增值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因上市规范要求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二)拟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给纳税人。

(三)企业因上市需要在改制辅导期间支付的有关费用,除按照规定在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的以外,按照有关规定可计入当期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以不低于上年纳税额10%的环比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州内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补贴给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年度(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以后,在五年内(含五年)对非股权投资企业原始股东减持股份产生的收益,缴纳的所得税(法人股东指的是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指个人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照70%的比例补贴减持股东;对股东减持股份资金用于州内产业投资发展的,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减持股东。

第五条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照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六条鼓励拟上市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员工在州内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拟上市公司。

(一)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拟上市公司上市前或上市后取得的分红收入,缴纳的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在五年内(含五年)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在股东间的分红,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在五年内(含五年)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给股东。

(二)对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从拟上市公司上市前或上市后取得的分红收入,扣除该企业合法合规的成本费用后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按照取得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在五年内(含五年)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给申报人。

(三)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以后,在五年内(含五年)对上述两类股权投资企业减持股份产生收益缴纳的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减持股权投资企业。

上述补贴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兑现,不能在当年兑现的,最迟在次年上半年末全额兑现。

第七条鼓励州内外资金投资州内拟上市公司,助推州内企业上市。

(一)对于州内外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州拟上市公司,公司上市后股权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缴纳所得税的州内留成部分,在五年内(含五年)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在股东间的分红,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在五年内(含五年)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给股东。

(二)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以后,在五年内(含五年)州内外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减持股份产生的收益,缴纳的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照60%的比例补贴给减持股权的投资企业。

第八条在土地、林地使用上对拟上市企业予以支持。

(一)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入财政专户后,按照其数额的20%—50%补贴给企业,作为政府支持企业的生产建设资金。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保障企业用地。

第九条州内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给拟上市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需要完成的投资项目和用于上市募集资金的募投项目,优先给予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优先给予办理项目有关备案、规划、安全、环保、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州上市办、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主动协调各金融机构给予拟上市企业金融支持;州开发投资公司、州交投公司优先给予拟上市企业过桥资金和其他融资支持;州融资担保公司要重点给予拟上市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信委、州农业局、州科技局、州扶贫办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等。

第十一条对企业上市前期发生的费用由州财政按照首家2000万元,之后1500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资金分3个关键节点兑现:

关键节点一:股改和上市辅导结束,申报材料已报云南省证监局,并已通过云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补助30%;

关键节点二: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发行申请文件的奖励补助50%;

关键节点三:剩余的20%在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成功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入我州境内的,从上市成功次年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税收的州内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财政按照相应比例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奖励州内留成部分的8%;年纳税1000万元至2500万元(含2500万元),奖励州内留成部分的10%;年纳税2500万元以上,奖励州内留成部分的12%。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州上市办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州上市办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州上市办会同州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为企业上市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报州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拟上市企业应向州上市办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书面承诺,经州上市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和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建立上市补助约束机制,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州、将注册地或主要生产基地迁移州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上述鼓励和扶持政策。已按照本办法享受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要及时退还州内对应各级财政。对弄虚作假,套取上市补助资金的,取消各种政策扶持及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除适用州内企业IPO上市外,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基地迁移州内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州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