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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215005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2-08 09:14: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9-06-14 17:26:49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126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扶贫融资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力推进全州脱贫攻坚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关银行)、云南省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关于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的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融资资金,是各县市通过融资平台主体(公司)和金融机构直接融资取得的包括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国家开发银行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资金、云南省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楚雄浦发扶贫投资发展基金等用于扶贫的资金以及今后融资用于扶贫的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融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扶贫融资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计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

(二)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资金的使用,要重点用于重点贫困乡镇、重点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关扶贫项目建设,优先实施扶贫效益显著,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的原则。要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的投入,确保项目建设发挥成效,杜绝出现半拉子工程。

(四)加强监管,精准使用的原则。加强对扶贫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扶贫融资资金的使用,只能用于列入各县市扶贫规划范围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经关银行批准的项目。

第五条 扶贫融资资金的使用,严格照关银行的具体规定使用资金,具体使用包括: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助,项目建设工程款,项目监理费等与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费用。

(二)部分银行明确规定不能列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用、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费用、勘察设计费等前期工作经费的,另外争取其他资金解决。

第六条  扶贫融资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扶贫融资资金的付按照有关银行的要求,实行县级向关银行报账提款与按工程进度款两方式。其中:按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参照单元工程验收报账的要求申请款。

第八条 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等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各县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后,预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中标合同总额的30%)。

第九条 为加快资金的付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单元工程验收报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账。

(一)单元工程验收报账(款)。施工单位项目单元工程竣工后,可自愿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单元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元工程的验收,并经各县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后,及时向关银行申请报账(款)。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账(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在25个工作日完成对竣工项目的验收,并提出报账申请,经各县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后,剔除单元工程验收报账资金,及时向关银行提出报账(款)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账(款)要提供以下资料:报账申请、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监理报告、税务发票等支付凭证、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以及关银行要求提供的具体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报账申请,验收合格后,经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各县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后向关银行申请报账(款)。

第十二条 报账(款)资金经关银行审核同意后并付到各县市融资平台公司(结算代理银行),由融资平台公司(结算代理银行)付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拨付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资金付到位后,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付给施工单位。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付报账资金总额的80%,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后,及时按审计结果付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 通过招投标、审计结余的资金以及资金存款利息,用于归还扶贫融资资金的本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和扶贫办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经关银行批准的项目支出;

(二)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整改到位的项目支出;

(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五)其他经审核不符合报账要求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变更

 

第十六条  各县市根据精准扶贫的实际,需要变更资金使用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确定新的项目和变更使用的方案,经县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关银行审批,关银行要及时对变更事项给予审批。

第十七条  对无法组织项目实施的资金,各县市要及时归还扶贫融资资金。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扶贫融资资金的实施主体,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对扶贫融资资金谁使用、谁督查,谁实施、谁验收,谁失管、谁担责的工作机制,加强扶贫融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关部门的责任。

(一)县市扶贫办对扶贫融资资金管理和使用负总责,负责县市扶贫融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按月把扶贫融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扶贫办,同时抄送县市财政局。

(二)县市农业、水务、交通、发改、教育、卫计、住建、工信等项目实施具体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归口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扶贫融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按月将扶贫融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县市扶贫办。

(三)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融资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融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五)各级融资贷款银行和州、县市融资平台主体(公司)做好扶贫融资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合法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按批准项目和资金用途使用,并按月将扶贫融资资金收支情况报送州、县市扶贫办。

第十九条 州级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和项目建设指导,州扶贫办要按月汇总全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州财政局。

第二十条 州县银行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及时办理报账审批手续,加快资金的付进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对在金融扶贫资金的使用方面造成大量资金滞留、账务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项目进度缓慢、情况不清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在督查、审计当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十二条  扶贫、农业、水务、交通、发改、教育、卫计、住建、工信、财政、融资平台公司等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