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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101004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1-01 10:41:00 文  号:楚政通〔2003〕46号
标 题:
关于加强南永二级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成文日期:2003-06-15 10:05:06

关于加强南永二级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楚政通〔2003〕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南华至永仁二级公路(以下简称南永公路)的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减少或避免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楚雄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南永公路所经辖区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二、南永公路沿线的各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城乡居(村)民等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严禁在南永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放牧、搭棚盖房、堆肥积物、打场晒粮、摆摊设点、集市贸易、自设交叉道口;禁止在公路两侧非安全区域内进行爆破、采矿、开山炸石、取土、毁林开荒、伐木、倾倒垃圾污物、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道、烧窑、制坯等;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标牌、防护栏杆、路面标线、排水设施和花草树木;不准利用公路侧沟排放污水、废水和阻塞侧沟、桥涵。
  四、禁止在南永公路两侧设立有碍交通安全、公路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洗车台、加水站,刷写与交通管理无关的标语和广告用语;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修建和架设跨越公路的桥梁、管线。经过批准修建、架设跨越公路的桥梁、管线等设施,宽度和净空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五、在南永公路通行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六、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时速内行驶。
  七、在南永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不准超速行驶和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在划有中心虚线的路段,可越线超车,但不得妨碍对方来车通行。
  八、车辆在南永公路上不准随意停放。因停车上下乘客和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应到停靠站或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
  九、机动车因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不能在紧急停车带、路肩上停车时,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分别在前后100米处各设置一块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勘验现场,派出施救机构的救援、清障车根据车主要求将其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它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在南永公路上行驶。
  十、不准在南永公路上试车。
  十一、机动车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外抛撒物品;凡载运易泼洒、滴漏的化学物品、油料、粉煤灰、矿石、泥沙、垃圾以及其它污染、损坏公路的秽物应包装牢固,车辆运件不准拖挂地面损坏公路路面。
  十二、从迂回道等交叉路口驶入南永公路的车辆,须遵守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不得盲目抢道。
  十三、非机动车及行人等通行道路时,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在机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和截头猛拐。
  十四、除公安机关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准在南永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有关部门确需临时上路检查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公安人员的协同配合下进行。
  十五、在南永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 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十六、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十七、违反本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