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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13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5-03-23 16:49: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5〕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群众评价办法(试行)和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5-02-09 15:57:04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群众评价办法(试行)和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群众评价办法(试行)》和《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9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群众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群众评价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群众评价(以下简称群众评价),是指公众对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行为的满意度评价,其目的在于了解群众对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手段、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从群众的需求和感受出发,动态地反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为改进全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第三条  全州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群众评价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之中,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群众评价。对大型公共文化活动项目和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及弱势群体等专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应适时开展专项的群众评价。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群众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           群众评价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第五条  群众评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侧重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配置,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效果和结果的评价。

(二)质量评价。对政府及其举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评价,包括公共文化的服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服务效能等方面情况的评价。

第六条  开展群众评价,应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及其目标,确定具体的评价内容和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群众评价方案和评价项目、标准等。

群众评价测评的内容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第七条  群众评价的形式,一般采用公众意见调查测评和召开会议集中测评的方式进行。组织群众评价,可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有相关专业和资质的第三方公共服务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组织群众评价的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共服务评估机构开展公众意见调查测评,一般采取在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立意见箱(簿)、热线电话、网络专题反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人对群众反馈和问卷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梳理分析,落实整改措施。问卷调查测评可以是书面问卷,也可以采用电话问卷和网络问卷方式。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所评价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所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确定。

第九条  组织群众评价的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共服务评估机构决定以会议集中测评的方式进行群众评价反馈时,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程度、文化因素和评价因素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评议会的主要议题,并根据评议内容制订该议题的公众测评表。

组织群众评价的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共服务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议会组织者)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通过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评议会的时间、地点、评议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评议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第十一条  评议会组织者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文化水平、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从报名者中合理地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评议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评议会组织者选定参加评议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可根据会议范围从申请者中邀请旁听群众。

被选定参加评议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评议会的,可以向评议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评议会必须公开举行。参加评议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意见,遵守评议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评议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议会主持人宣布评议事项和评议会纪律,介绍评议会参加人员;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代表对评议项目的既定目标、实施情况和成效作介绍和说明;

(三)评议会公众代表对评议项目提出问题和意见;

(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向与会公众代表发放公众测评表,并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填写;

(六)评议会公众代表在公众测评表上对评议项目进行测评打分;

(七)评议会组织者当场回收公众测评表,当场统计并公布测评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评议会结束。

第十四条  评议会组织者对评议会应做记录。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议会主要议题;

(二)评议会主持人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评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评议时间、地点;

(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代表对评议项目的既定目标、实施情况和成效所作的介绍和说明;

(六)评议会公众代表对评议项目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评议会测评结果以及主持人对评议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评议会主持人认为应做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评议会组织者应当在评议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会议纪要及评议结论,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及评议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采取公众意见调查测评和召开会议集中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评的,其中随机测评占40%,会议测评占60%的权重比例。测评结果满分为100分,划分为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群众评价结果的运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人对群众评价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和反馈,落实相应整改措施;对公众意见调查测评结果和会议集中测评结果按照百分制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等级。

第十八条  群众评价组织者应当将评价结果报本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分类定级、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项目争取、资金分配、收入分配及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群众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或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应当在年终述职会议上进行专项整改陈述。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群众评价作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全面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条  群众评价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作步骤进行规范操作,不走过场,确保参加测评的人员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填写测评表,真正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

第二十一条  每年结合综合绩效考核和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及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人述职评议活动,同步开展群众评价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咨询论证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为科学规划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性和前瞻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成立由公共文化专家学者、公共文化管理者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工作者组成的楚雄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政府提供公共文化咨询论证服务。

专家委员会设联络处在州文体局,具体负责专家咨询论证的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充分发挥决策参考、业务咨询、指导实践的作用,搭建高层次公共文化人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平台,强化公共文化决策中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其连接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准确反馈社会公众的公共文化需要,优化公共文化决策机制,提升公共文化决策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规范化、专业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具体职责是: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全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咨询、论证、评审、调研等工作。

(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和重大规划、方案的咨询论证,并参与研究和制订;

(二)提供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决策的咨询和论证;

(三)参与公共文化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评审、评估、评比及评标等工作;

(四)参与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调研活动,积极研究分析州内外公共文化发展状况,提供州内外公共文化发展动向报告和楚雄州公共文化发展战略的建议等;

(五)其他有关公共文化的咨询论证。

第五条  咨询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咨询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对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咨询论证,对远程专家可以通过网上或书面咨询论证的方式进行;

(三)咨询论证工作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专家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准备、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联络处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拟提请专家咨询论证事项的有关资料和咨询论证的具体问题、要求提交专家;

(五)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专家委员会联络处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报告,提交州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六)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采纳情况,由专家委员会联络处向有关专家反馈。

第六条  咨询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新闻媒体、网上咨询论证方式。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价格制定或调整等政策的制定出台,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或专业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广大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专家委员会联络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报审后列入州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职称、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热心公共文化建设事业,责任心强,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  聘请专家原则上以州属人才为主、外域聘请为辅,面向全州公开聘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州专家委员会联络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州人民政府确定,聘期5年,由州专家委员会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州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与委托工作有关的文件、数据、背景材料,参加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专业学术会议和专题会议;

(二)参加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咨询、论证、调研等,并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的专家,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四)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无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委员会研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专家委员会工作任务安排;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并报州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