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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057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1-09 16:25: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6〕102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文件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6-12-28 11:07:59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规划》和《楚雄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按期通过州级复核、省级评估和国家审核认定。

二、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通报县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对问题严重或未按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州人民政府追究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按期通过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补资金200万元,并对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纳入州对县市的综合绩效考核,同时作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对未按期通过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并扣回省、州奖补资金。

五、未按规划年限申报或未通过州级复核或者不按省评估要求整改的县市人民政府,须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州人民政府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划年限通过省评估的县市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20161228

(此件公开发布)


云政办发[2016]110号_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