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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020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1-09 09:52: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6〕109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6-12-31 09:54:27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2007年印发的《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61231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咨询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

3.3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现场处置

4.4 应急监测

4.5 信息通报

4.6 信息发布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基本生活保障

6.8 宣传培训演练

6.9 资金保障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楚雄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1)在本州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在州外、省外,但对我州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州(市)、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3)跨县市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协调工作;

4)省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综合处置。建立环境事件风险综合防范体系,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有效处置。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在州应急指挥中心,是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应急办、州委宣传部、州工信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卫计委、州旅发委、州安监局、武警楚雄州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州气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州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省、州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2.2 办事机构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承担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2)组织修订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环境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5)建立和管理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 成员单位

州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应急协调指导工作。

州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州工信委负责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

州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指导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转移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和伤亡人员的抚慰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州环保局组织协调有关人民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迅速组织现场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和对下级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复核确认;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省环境保护厅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州水务局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所需水文等有关资料。

州农业局主要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破坏事件、涉及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州旅发委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州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泄漏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等重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楚雄州支队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开展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等有关救援工作和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服务,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2.4 咨询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农林、环境工程、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州环保局为专家组牵头单位,州卫计委、州安监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各自派人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适时评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处置情况,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州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州外、有可能对我州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2 预防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州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环境应急组织、协调机制和应急科技的推广工作,不断提高我州环境应急能力。

3.3 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I级、II级、级和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级预警标准时,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程序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I级、II级、III级、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重点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如果确认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州人民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并请求技术指导和应急支援,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0.5个小时内组织核查并迅速报告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县应急办领导审核后,报告州应急办和上级环保部门。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逐级上报,重特大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到州应急办的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从事件发生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3 现场处置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以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及方式;

7)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本级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协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指导协调组:由州应急办牵头,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报告处置事件进度和工作情况,及时传达省、州领导指示和有关要求,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起草有关文件。

2)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时控制危险源。

3)现场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

4)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

5)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6)应急保障组:由民政、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生活保障。

7)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州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中央和省、州媒体接待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4 应急监测

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县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信息通报

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如可能影响到邻近州(市),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由州人民政府负责通报。

4.6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程序:(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2)现场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机构根据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市财政安排,州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级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总结评估

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应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今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协调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演练,形成由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参与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有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有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环境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建设,尤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由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3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组建专家组,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医疗救护网络的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州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通行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有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州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7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8 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宣传栏、板报等阵地,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有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9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