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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5_/2017-102001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0-04-22 15:08: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作职能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1-06 16:44:59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作职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继续做好我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充实完善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积极拓展我州农业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等多形式就业渠道,全面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农民工服务工作模式,不断夯实工作基础,提高管理服务能力,使我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稳步扩大,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楚雄州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楚雄州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作职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 一月六日        

 

楚雄州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作职能

 

一、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服务

(一)为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形式、培训专业等就业培训信息,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就业前培训、在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不同类型的职业培训服务。

(二)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审核申请人的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农民工提供的就业服务

(一)求职登记。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开展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工作经历、就业愿望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核实相关证明。

(二)用工信息登记。为需要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开展需求数量、工种、岗位、薪酬、技能要求等用工情况登记。

(三)职业指导。结合农民工职业技能和求职意愿,开展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价,帮助农民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掌握求职技巧和方法,推荐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向农民工提出就业培训建议。

(四)职业介绍。对求职农民工进行岗位推荐;根据用工单位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匹配。

(五)招聘服务。为农民工和用工单位双方提供直接见面洽谈的场所,并提供好相关招聘服务。

三、对农民工创业的服务

(一)创业指导。宣传农民工创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创业项目咨询等。

(二)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

(三)创业扶持。开展贷免扶补等创业专项服务,落实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四、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服务

(一)提供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登记服务。对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进行登记。

(二)提供社会保险关系续接和转移服务。在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或转移时,为参保单位和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续接和转移。

(三)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服务。审核缴费单位和农民工填报的缴费申报材料,核定缴费基数,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缴费手续。

(四)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计算缴费单位和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额,并通知税务部门及时征收。

(五)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服务。根据失业农民工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核定和发放失业农民工创业补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医疗补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六)提供工伤认定服务。受理用人单位或因公受伤的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伤认定。

(七)提供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服务。协助受理单位或农民工个人提出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八)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协助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的农民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九)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服务。农民工因工致残,协助相关部门按伤残等级核定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因工死亡,协助相关单位核定并落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政策和待遇。

(十)提供女农民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服务。协助相关部门核定女农民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协助相关部门核定女农民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发放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十一)提供协助追索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服务。根据农民工的合法工资得不到保障情形,经确定后,及时协助农民工向有关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对农民工的政策咨询和维权服务

(一)提供信访接待服务。热情接待来访农民工,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对来信来访人员进行回复。

(二)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对农民工提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调解。

(三)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服务。对农民工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及时主动协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

六、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积极热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全面周到的法律援助。

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协调教育主管部门,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务工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按相关政策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另外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八、对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

九、对农民工提供疾病预防宣传、指导服务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定期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

十、对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开展免疫接种工作服务

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

十一、农民工户籍管理和登记管理服务

(一)对受到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以上行政机构表彰的优秀农民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办理务工地户籍落户手续。

(二)对办理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务工地居住已满2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了商品房,含按揭房、二手房,并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或具有产权证的自建房;或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租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的农民工,按照自愿的原则,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办理务工地户籍落户手续。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工作,对已在务工地落户的农民工,切实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民工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居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将农民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廉租房建设管理内容,建造保障性住房提供农民工租住。

十四、开展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党团组织建设

建立党团支部,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党团员登记造册,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不定期地开展农民工党团员座谈会、联谊会,适时了解农民工党团员的工作、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积极组织流动党员参加社区的公益活动,丰富农民工的党团组织生活。

十五、提供农民工的档案管理服务

认真开展农民工就业失业档案管理工作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及劳动关系档案管理等农民工档案建档归档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完善的档案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