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017年我州公立医院全面实施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充分利用医保的政策引导作用,通过DRGs付费制度的实施,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最终实现患者、医院、政府三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推进,全面覆盖。要把DRGs改革作为深化医改的抓手,与其他改革政策统筹实施,并覆盖基本医疗保险所有人群。
(二)一院一策,动态调整。分组及付费标准根据各医院实际参考原有新农合标准分别确定,并在实践中动态调整。
(三)提升能力,分级诊疗。方案制定要与分级诊疗制度相结合,要注重提升县级医院能力,引导患者留在县域内。
(四)确保质量,费用合理。主动控费的同时,要加强临床路径的管理,必须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以人为本,加强监管。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不因改革加重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
三、改革范围和时间要求
全州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州内公立医院住院,除产妇、重大疾病等单病种付费的病种外,其他患者的入组率要覆盖90%以上,并逐步提高。
2017年7月1日全州10县市县级公立医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医保DRGs支付方式改革,9月1日州级公立医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医保DRGs支付方式改革。年内在禄丰县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面,不断总结完善,力争全面推开城镇职工DRGs支付方式改革。同步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开展日间手术试点,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实施。为加强DRGs付费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成立楚雄州DRGs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克义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常务副组长:杨 虹 副州长
副 组 长:李永军 州政府副秘书长
冯忠顺 州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
黄云雁 州人社局局长
施克沛 州卫计委主任
成 员: 尹 毅 州发改委副主任
王清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黄 玲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文明办主任
尚 群 州监察局副局长
徐永军 州审计局副局长
金利东 州人社局副局长
王如发 州卫计委副主任
杨晓琼 州医保中心主任
刘晓明 州医院院长
许嘉鹏 州中医院院长
普建文 州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庞 玲 州妇幼保健院院长
傅林贵 州广通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审定DRGs支付方式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DRGs支付方式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DRGs支付方式改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人社局,由金利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晓琼、皮映秋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DRGs支付方式改革政策、措施建议,督查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设立楚雄州DRGs改革专家指导组,具体负责审核、指导各县市、各医院的实施方案。
组 长: 金利东 州人社局副局长
副组长: 杨晓琼 州医保中心主任
成 员: 杨银恩 州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科长
李永军 州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科科长
曾昭熹 州医保中心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
傅 锐 州医保中心费用监督审核科科长
毛龙云 州卫计委信息统计科科长
皮映秋 州卫计委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春红 州财政局社保科副科长
余成敏 州医院副院长
展 平 州中医院副院长
李润萍 禄丰县医保中心副主任
胡宗瑜 禄丰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刘映昌 大姚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黄春勤 楚雄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
(二)落实责任主体,合力攻坚克难。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确保全州DRGs付费制改革顺利实施。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方案的指导审定,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确定具体的分组付费标准,负责DRGs支付方式改革的组织实施。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负责疾病诊断的分组,配合做好DRGs支付方式改革方案的制定,协助做好宣传培训和指导。各定点医疗单位是改革实施的主体,负责分组及付费标准的测算、草拟,并组织本院执行实施,建设完善相应的信息系统。实施好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州医改办要统筹做好综合协调,制定好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审计部门要指导、配合做好DRGs支付方式改革有关政策的研究,对医保基金运行进行年度审计。财政部门要制定落实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政策,并根据DRGs实施方案及时划拨医保资金。发改部门要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做好工作落实的纪律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有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动员,统一思想共识。DRGs付费制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创新,在我国至今仍然还处于研究完善阶段,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各部门要认识到位,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工作,各级各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要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形成合力,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制定考核方案,强化督导指导。指导组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案,抽调有关人员进行考核指导。尤其是要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指标进行重点管控:转诊转院率要较改革前有所下降;入组错误率应逐步降低;二次住院率降低,人头人次比应逐步减小;自付费用比例要逐步降低;结算资金与实际支出资金结余率应在合理预期;住院人次增长率、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应控制在改革前水平以内,并逐步降低。
(五)加大政府投入,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各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和《楚雄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的要求,不断完善补偿机制,认真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支持公立医院全面实施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制改革。
(六)夯实信息基础,提升管理水平。要以临床路径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提升医院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加大培训力度,以统一疾病主要诊断、次要诊断及编码、手术及操作名称及编码的命名标准为出发点,逐步建立满足病案首页规范化、临床路径管理、财务管理、药房管理、医疗保障结算、医学远程教育和会诊等功能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